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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劳动者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思考

日期:2025年08月1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8151618118817 论文字数:295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的限制原则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①确立的目的限制原则,为劳动场景下的信息处理活动划定了合法性边界。该原则要求用人单位的信息处理行为必须具备明确且合理的目标指向,并且信息内容与管理目的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步入数字化时代,为确保目的限制原则落地生效,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用人单位应明确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目的限制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劳动者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理预期,因此企业必须使用劳动者可以理解的语言明确说明处理结果的具体用途,例如将“强化管理”细化为“优化排班调度”或“防范职业健康风险”,减少过于模糊的表述的使用。但用人单位需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并不表明该目的必须具有特定指向性,不同类型信息的处理应适用差异化明确标准。普通个人信息处理可允许一定管理弹性,而敏感信息处理则必须设定特定化目标。

第二,目的不仅要明确,还应当合理。在劳动场景的信息处理活动中,目的合理性判断需同时满足合法性与价值正当性双重标准。目的合理建立在合法基础上,但法律允许的信息处理行为并不当然具备合理性。②当信息处理行为指向劳动者权益保护或公共利益维护时,如智能监控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生物识别门禁系统用于涉密岗位安全防护,可推定其目的合理。若用人单位将信息处理异化为强化劳动控制的手段,如通过效率数据算法实施末位淘汰,其目的就偏离了劳动管理本质。

法律论文参考


结语

伴随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进程不断加速。《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出台,从民事基本法与专门法的维度构建起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这一系列立法举措,对劳动者群体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有着直接且深远的影响。然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改变了个人信息的利用方式。在劳动关系领域,智能管理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数据应用的持续革新,让劳资双方在信息控制能力上愈发失衡。自动化决策机制在招聘、绩效评估等环节的渗透,使得劳动者信息权益面临算法歧视、数据滥用等新型风险。但现行法律框架在应对劳动场景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劳动立法缺乏关于这一问题的直接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知情同意规则在实践中面临异化风险等。

劳动者作为公民生涯中持续时间最长的社会角色,其权益保障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如今,劳动者的物质权益保障取得了显著进展,我们的关注点应当逐步转移到精神权益层面。保障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不仅有助于促进劳动者人格尊严、就业平等、言论自由等权利的落实,更是推动我国劳动法治建设,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要重视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强化制度供给,通过劳动基准立法明确用人单位信息处理规则,并构建多层次救济体系,形成多方协作的信息保护治理网络。目前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仍处在探索阶段,在体系完整性和规则精细度上,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民法典》人格权篇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分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都充分表明立法者已经深刻认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价值。凭借我国日益成熟的立法技术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持续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劳动者个人信息权必将得到更加全面、细致的立法保护,进而推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