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相信通过持续的努力,我国能够拥有一套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著作权使用费行政裁决机制,为版权产业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推动我国从版权大国向版权强国迈进,在全球版权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美国版税行政裁决机制的沿革
第一节版税行政裁决机制的构建
一、1909年版权法奠定基础
20世纪初,音乐产业在技术革新的推动下迎来重大变革。自动演奏钢琴和留声机分别通过机械纸卷驱动与音频录制技术,实现了音乐作品的大规模复制与传播。然而,制造商在利用这些设备复制传播音乐作品时,却普遍未向音乐出版商和作曲家支付相应版税。35这一情况引发了音乐创作者们的强烈抗议,他们认为这种机械复制技术不仅侵害了版权,还可能对传统的现场表演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进而对其经济收益造成严重威胁。
在这种产业冲突与利益博弈的背景下,1909年《版权法》第115条确立了“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为当时机械复制36制定了2美分的法定许可费率标准。法定许可制度被纳入版权法,从表面看,是为了应对全新的音乐作品传播和表演方式,但深入探究,其本质是为了调和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从立法价值层面剖析,该条款所规定的法定许可并非旨在促进作品传播或者增进公共利益,而是在当时产业冲突背景下,各方妥协的结果,以此来协调产业主体之间的矛盾。
1909年的《版权法》第115条确立的法定许可可以说是一次伟大的实验,其立法模式和经验展现出了一定的适应性和参考价值,初步平衡了版权者的收益与合理使用而带来的社会福利。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美国版权法以私法观念为主导,聚焦于创作者与使用者的横向权利义务关系,版权的公共目的很少被视为独立正当性依据,原告与被告的利益始终是构建版权目的的核心。同时,司法对版权规则的发展,极少依赖立法意图(除非问题纯属法律解释),而是通过先例发展的“原则”或个案事实细节来阐释法律。这种“从个案到原则”的裁判路径,使版权法成为相对自洽的私人秩序体系。
第二节版税行政裁决机制的转型
一、1993年版税行政裁决转向行政仲裁
在国会积极探索版税行政裁决机制的革新之路上,1988年《卫星家庭收视者法案》的实施成为关键转折点,该法案创新性地引入特殊仲裁小组负责卫星转播相关版税费率的修订工作,42且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仲裁机制所具备的专业性、灵活性和高效性,使其能够迅速适应复杂多变的版权市场环境。
受此成功实践的启发,1993年《版权版税法庭改革法案》颁布,宣布撤销效率低下、公信力不足的版权版税法庭,转而设立版权仲裁版税小组(CARP),试图通过仲裁的灵活性、专业性破解制度僵局。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美国版权仲裁版税小组的设立属于行政仲裁机构,在具备仲裁的灵活性、专业性的同时,兼具行政机关作为中立一方对版税费率裁决的行政性,43这种行政性体现在其严格遵循相关行政程序,以及裁决结果具有相应的行政效力等方面。版权仲裁版税小组由三名临时选任的仲裁员组成,其成员是从专业仲裁协会精心准备的候选名单中严格遴选出来的,且仅在需要裁决费率时启动选任,这些成员广泛涵盖了版权法、经济学及产业管理等多个与版税裁决密切相关的领域。这种人员构成设计是为了能够根据不同费率裁决的具体需求,动态地匹配最适合的仲裁专家进行裁决。此时的立法者期望通过仲裁的“去行政化”特征,彻底摆脱版权版税法庭时期面临的政治干预问题。根据《版权版税法庭改革法案》的明确规定,版权仲裁版税小组必须在180天内完成从听证到提交报告的全部流程,而且所有的程序细节与最终结果都必须通过《联邦公报》向社会公开,这一规定是为了不再重蹈版权版税法庭时期因正式听证程序导致的裁决期限冗长的覆辙,同时加强版权仲裁版税小组的裁决透明性,让公众能够对裁决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增强裁决结果的公信力。
第二章美国版税行政裁决程序
第一节版税行政裁决的主体
一、裁决机构:版税委员会
版税委员会是依据2004年《版税及分配改革法》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定许可费率裁决的法定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801条的规定,51版税委员会隶属于美国国会图书馆(Library of Congress),由三名版税裁决委员(CopyrightRoyalty Judge,CRJ)组成。版税裁决委员作为版税委员会的主要行政人员,执行与版权相关的特定行政职责。针对版税费率问题举行听证,审查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与市场运行状况开展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做出合理的版税费率设定。这一组成架构旨在通过裁决委员的集体决策,确保裁决过程与结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一)版税委员会的职责
就版税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美国法典》第17编第801条作了明确列举。其核心职能是“在法定许可使用录音制品方面,裁定并调整合理的版税条款和费率”。具体而言,版税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裁决以下几类版权使用的法定许可费率:
第一,特定录音制品传输许可费。对于有权传输声音录制作品的组织,在满足特定条件(如特定使用目的、保存和销毁要求等)下,获得制作不超1份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版税委员会确定或调整此类法定许可费,要遵循使费率贴近市场谈判价格等标准,同时考虑公众对作品的获取、版权权利人回报、版权使用者收入、各方在创作传播中的作用及对相关产业的影响等因素。第二,录音制品数字使用许可费。在录音制品版权使用方面,传统广播电台非交互播放豁免,无需支付许可费;交互播放需获许可且无法定许可;特定非交互网络播放(含非付费或非订阅、付费或订阅情况)给予法定许可,但使用者要满足传输信号类型、通知等要求并支付许可费。版税委员会负责确定此类许可费的定价机制和程序,也可由相关方协商确定。第三,音乐作品唱片制作许可费。针对非戏剧音乐作品制作和分发唱片的强制许可,若歌曲满足为非戏剧音乐作品、已获授权录制、在先录音制品已在美国公开销售、新录制不改变曲风且仅为录音制品等条件,获得许可方需按规定支付版税。版税计算因情况而异,如数字唱片交付在不同时间有不同标准,版税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版税支付条款和费率。第四,投币式唱片机表演许可费。非戏剧音乐作品在投币式唱片机上公开表演,版权所有者和运营商可协商版税支付条款和费率,也可由版税委员会依据法条确定和调整合理的条款和费率。第五,非商业广播使用许可费。公共广播实体使用已出版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绘画、图形及雕塑作品时,版税支付条款和费率可由版权所有者与公共广播实体协商,若未达成协议,版税委员会依据程序确定并公布,该条款和费率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二节版税行政裁决程序运作
一、版税调整申请的要求与方式
(一)申请时间要求
为保证费率的稳定性,美国《版权法》为版税委员会受理单项版税费率设定了时长通常为五年的受理审查周期。在期间内,版权委员会不受理裁决请求,而只有在每个周期临近结束前的12-18个月,才开放裁决的申请通道。此时版税委员会会在《联邦公报》(the Federal Register)发布裁决“启动通告”,号召相关利益方提起加入裁决的申请(petitions)。以数字音乐领域的法定许可费率为例,其申请窗口期一般设定在当前费率期限届满前15个月,此时相关利益方即可依规提交版税调整申请。
通常参与申请应在裁决通知发布后30天内提交。30天后提交申请的,在不损害已经提交申请的参与者的情况下,在当事人提交书面直接陈述之日前90天裁决委员可以接受逾期参与申请。但是,在30天后提交申请的当事人没有资格反对在自愿协商期间达成的和解。
除此之外,美国《版权法》中也明确了特殊情况。比如在任何录音制品版权新型服务(随着技术发展出现的一些利用新平台、新传播方式或新商业模式来播送录音制品的服务)提交确定新型服务费率和条款的申请后30天内,若该申请表明此类新型服务已经或即将投入运营,版税委员会应发布启动程序的通知,以确定此类服务的费率和条款。

第三章美国版税行政裁决机制的挑战与应对.....................43
第一节版税行政裁决机制的挑战......................43
一、裁决委员任命违反宪法程序..........................43
二、裁决程序冗长..........................44
第四章美国版税行政裁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52
第一节我国著作权使用费行政裁决现状............................52
一、我国著作权使用费裁决理念现状......................52
二、我国著作权使用费裁决实践现状......................54
结语.................................63
第四章美国版税行政裁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我国著作权使用费行政裁决现状
一、我国著作权使用费裁决理念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理念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属性在我国理论界的认知中不断深化。学者吴汉东提到,随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变革,部分学者在认可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同时,提出了知识产权公权化的观点,即知识产权已演变成“私权公权化的权利”,或兼具私权与公权属性。私权公权化源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具体表现为新的法律部门和制度的产生,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干预企业活动的结果,能源法、环境法是国家协调企业与自然环境关系的产物等。97同时,《知识产权协定》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兼顾了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公共政策目标,98这体现了著作权作为“权利束”,兼具私人利益与公共属性的特征。
正因为如此,不同学者对著作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理解。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