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其公正性直接关乎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然而,当前串通招投标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蚀了这一领域的公平性、公正性,极大地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在此背景下,经济法的公共利益理论、政府干预理论以及实质正义理论,为破解建设工程串通招投标难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也为构建法治化生态明确了方向与路径。
首先,面对现有规范体系的内在不足,需从多个维度协同施策。依据公共利益理论,要加大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威慑力,使违法者不敢轻易妄为,以此切实维护公共资源安全以及市场秩序的稳定;同时借助信息公开制度,将招投标全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确保每个环节公平公正,压缩串通行为的滋生空间;并且完善宽恕制度,从内部瓦解违法团体,鼓励成员主动纠错,这与政府干预理论中适度干预、引导市场自我修复的理念相符,有力遏制串通招投标的不良风气。其次,针对行政监管效能的衰减,监管部门应整合权力,构建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同监管的模式。以政府干预理论为指导,强化对招投标全流程、全领域的监管,做到监管无盲区。通过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率,让任何形式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无处遁形,保障市场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守护公共利益。最后,在串通招投标民事赔偿诉讼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制度,遵循经济法实质正义理论,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受害人维权难度,使遭受侵害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彰显司法公平正义,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治生态筑牢最后一道防线。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