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基于1936份判决书的系统分析,着重考察司法对本罪的适用态度:(1)“国家规定”的认定状况;(2)兜底条款的援引概率;(3)司法解释的依赖程度。研究发现,部分裁判通过扩张解释将本不该有非法经营罪规制的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这种做法虽然强化了短期治理效能,但实质上消解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明确性。
第一章 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 “违反国家规定”的状况考察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范内涵要求,在对第225条中“国家规定”的理解上,应当兼顾谦抑性与刑法保护机能,不能对法益提供无条件的绝对保护,那么“国家规定”的范围,应当限定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范畴。基于此,检验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的首要标准在于司法裁判中援引的规范依据是否突破前述位阶限制。若司法实践中无法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寻得定罪依据,转而援引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基础,司法机关使用扩大化的方式来打击犯罪,进而印证该罪名的“口袋化”倾向。但具体实践中,法官对“国家规定”的援引情况不容乐观。
依托特定关键词进行正则匹配,梳理实践中对“国家规定”的援引情况。详见表1。

经过梳理后发现,1936份判决书明确援引国家规定的判决仅有422份,占比为21.8%。例如,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销售种子一案中①指出“被告人陆世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在没有玉米种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向他人销售玉米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节 兜底条款的援引情况
非法经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四种形态,前三项为具体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分别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许可文件以及证明、未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第四种则作为兜底规定,以“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表述,这种开放性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边界,使得非法经营罪消解了罪刑法定所要求的明确性,成为了“口袋罪”最突出特征。“口袋罪”是司法适用扩张产生的结果,而兜底条款则是立法技术设计的产物,“口袋罪”的形成说到底是司法机关超越兜底条款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要准确判断非法经营罪是否呈现“口袋罪”特征,需要从司法适用的两个关键维度展开实证分析:一方面考察兜底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频率及其变化趋势;另一方面系统考察司法机关在适用兜底条款时对司法解释的援引情况。这种双重视角的考察路径,既能揭示该罪名适用的广度,又能反映其解释的弹性空间,从而为评估其“口袋化”程度提供客观依据。下面对以上两项内容以数据的形式分别讨论。
一、第225条援引情况
(一)第225条各项援引情况
利用正则匹配,对裁判文书进行系统性检索与语义分析,获取《刑法》第225条各项适用频次以及同期占比。详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2021年至2024年,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适用比例自2021年的48.4%到2024年的56.18%,始终保持最高适用比例;第(四)项从2021年的10.75%到2024年的14.61%,占比上升。这反映了在一定程度上《刑法》第225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在实务中的适用正在增加,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第225条第(四)项援引概率是比较大的。
第二章 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成因
第一节 现实层面的原因
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并非偶然现象,其形成根植于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制度选择、立法技术缺陷与司法实践惯性。这一罪名的扩张轨迹,其形成过程可追溯至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律制度,并在经济转型与法律更新滞后的背景下不断加剧。
一、投机倒把罪的制度基因
非法经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①后者是计划经济时代维护“统购统销”体制的核心工具。投机倒把罪以空白罪状形式存在,罪状内容完全依附于行政指令(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将长途贩运、个体承包等市场行为均视为犯罪,投机倒把罪的设立体现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经济领域的绝对管控。②该罪名在规范构造上呈现出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构成要件表述具有高度抽象性;二是参照适用的行政法规体系极为宽泛。随着附属刑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扩充,该罪的边界呈现出持续扩张的趋势,这种扩张导致了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凡是违反当时经济管理政策的行为,几乎都可以被纳入该罪的打击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投机倒把罪被视为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口袋罪”。③这种“行政违法即犯罪”的逻辑,为后续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埋下制度基因。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时,虽将其分解为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但保留了空白罪状与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使得计划经济时代的管制思维得以延续。例如,1999年《刑法修正案》将非法证券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罪,实则是将原投机倒把罪中“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资”条款换壳重生。这种立法设计像是一把“万能钥匙”,为后来的司法扩张埋下隐患。
第二节 立法层面的原因
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并非偶然的司法偏差,根本问题在法律条文本身的设计缺陷。从立法模式到技术设计,该罪在罪状构造与法益定位上的双重模糊性,不仅为司法扩张提供了制度温床,更使得刑法规范与行政管制之间的界限日益消融,最终催生出“口袋化”的痼疾。具体而言,立法层面的扩张诱因可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一、立法者为避免“法网疏漏”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设计本身具有明显的弹性特征,特地留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的设置,反映了立法者应对经济转型期复杂局面的政策考量,以应对经济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诸多失范行为。由于司法解释缺乏明确标准、司法裁判存在随意性,该罪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被不断扩张,逐渐演变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口袋化”罪名。
在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过程中,关于该罪的具体表现行为和兜底条款的设立与否争议较大。有学者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强调必须对该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作出清晰界定,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任意扩张解释的现象,防止这一罪名异化为新的“口袋罪”;②部分学者主张,鉴于法律规范固有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快速性,过度细化法律规定可能产生负面效应,若立法规定过于具体,可能导致诸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逃脱法律制裁;①还有部分学者主张保留刑法中的兜底条款,认为刑事立法具有局限性,无法预见并穷尽所有犯罪形态,在禁止类推解释的前提下,缺乏兜底条款可能会导致实质违法行为逃脱制裁。②即便后续立法完善相关规定,受制于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法前的类似行为仍难以被追责,削弱了刑法的规制效力。
第三章 非法经营罪的规范学反思 ...................... - 30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国家规定” ................... - 30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兜底条款 ....................... - 34
第四章 法律应对: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势限缩 ..... - 41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规制路径 ................................. - 41
第二节 司法层面的规制路径 ................................. - 45
结 语 ...................... - 48
第四章 法律应对: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势限缩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规制路径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扩张适用态势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要有效规制该罪的扩张适用倾向,必须从立法层面着手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国家规定”这一构成要件要素的范围与具体内涵;二是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设置明确的适用边界。这种立法完善既能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又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一、明确“国家规定”的范围与实质内涵
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问题,核心在于“国家规定”在立法层面的模糊性。要解决这一问题,需从法律层级、内容要求和动态管理三个方面来界定“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通过制度性约束压缩司法恣意的空间。
第一,严格限定“国家规定”的法律层级。现行《刑法》第96条将“国务院决定、命令”纳入“国家规定”,为低位阶行政文件进入刑事领域打开缺口,“违反国家规定”只应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国务院的决定、命令都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合法性依据,否则就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立法法》中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①例如,某地法院曾依据国务院某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通知》,将P2P平台的中介服务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该通知仅为阶段性行政指令,既未向社会公开,也未设定明确禁止性条款,却成为定罪依据。这种“以文件代法律”的实践,实质是以行政意志架空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对此,应当通过立法修正实现两重限缩:一是剔除“国务院决定、命令”,仅保留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核心依据。例如,认定非法从事支付业务,只能依据《反洗钱法》《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而非央行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部门规章;

结语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典型“口袋罪”,投机倒把罪虽然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被正式废除,但其制度惯性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持续产生影响。作为其主要承继者,非法经营罪通过《刑法》第225条的空白罪状与兜底条款设计,在维护市场准入秩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延续了扩张适用的风险。本文基于1936份判决书的系统分析,着重考察司法对本罪的适用态度:(1)“国家规定”的认定状况;(2)兜底条款的援引概率;(3)司法解释的依赖程度。研究发现,部分裁判通过扩张解释将本不该有非法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