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当前的休息权法律保障现状,并对各种休息权侵权形式进行呈现与分析,发现了休息权保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工作时间规定不完备问题,休息时间规定不完善问题,侵权主观性认定标准问题,侵权行为举证困难问题,救济路径不畅通问题。
一、 劳动者休息权一般理论
(一) 劳动者休息权的界定
劳动者休息权保障了劳动者能够充分的参与家庭生活以及享受社会福利,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社会性权利,保障着劳动者的社会属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1. 劳动者的界定
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劳动者的概念,结合《宪法》第42条的规定,其中提到了“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及我国的公民,所以,我们可以对劳动者做广义上的理解,即:参加劳动活动的所有公民,甚至包括受我国《宪法》保护的所有自然人[40]。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可以分为广义上的劳动者和狭义上的劳动者两种分类。广义上来说,是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的所有劳动者;狭义上来说,是指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参加劳动关系并享有劳动权利,同时承担劳动义务的自然人。一般来说,狭义的劳动者的范围可以藉由劳动者身份范围和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概念来确认,即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满足法定的劳动年龄的劳动者才可以参加劳动并订立劳动合同[41]。二是劳动能力条件,即参加劳动的劳动者需要具备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简而言之,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劳动法概念下的劳动者,享受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所有权利,也包括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这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劳动法源泉[42]。

(二) 劳动者休息权的表现形式
休息权的存在要以劳动权存在为前提条件,也是劳动权的一种派生形态,通常认为其包括以下四种具体表现形式。
1. 劳动者的休整权
休整权,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以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极限,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狭义的休息权。它包括的范围一般为:整段工作中的用餐、午休、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个人临时事务的权利,它一般主要集中在工作日期间,不包含假期休整,是属于短时间的休整。所以,休整权保护的是劳动者在工作日内歇息的权利。我国工时制度的规定主要就是针对保护劳动者休整权 [50]
2. 劳动者的休假权
休假权,是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个周期后享有的休息时间,一般需要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休假也是一种“休整”,休假时间一般以“日”为单位,而且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休假权一般主要以周末假期、法定节假日以及其他法定可享受假期为主,在这期间,劳动者依法享受获得带薪休假的权利[51]。
3. 劳动者的休闲权
休闲权,考虑的不再是时间的长短,它主要是指劳动者自主选择居家休养或参加社会活动等方式来度过自由闲暇时间的权利,它是一种“修养权”,此权利相对于休整权及休假权来说更具有社会意义,正是这项权利使得劳动者作为重要社会资源的价值能够得以实现。休闲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一种必然产物,是一种高于体力层面的精神放松,但是休闲权的实现要建立在一定的公共休闲设施基础完备的物质基础之上来实现。《宪法》第43条第2款中提到,国家有完善劳动者休息和修养设施的社会职能,主要就是为了实现这一功能[52]。休闲权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肯定,也是一种劳动福利和社会福利,我国在《劳动法》第45条[53],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中均有关于带薪年假的相关规定[54]。
二、 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现状
(一) 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保障现状
《宪法》中明确指明劳动者拥有劳动权和休息权,我国目前的劳动法体系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多个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共同组成。
1. 《劳动法》对休息权的规定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其在第36条及45条对休息权均有规定[55]。通过研读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关于休息时间的规定可以分为五类,分别是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节日假日时间、事假还有带薪年休假五种。
关于工作日的休息时间,理论上说,八小时以外的时间都应该属于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但在现实中,劳动者往往会在工作开始前就花费时间作劳动准备,在8小时之后,还需要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任务继续完成,所以,八小时之外并非都是享受自由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41条中提到: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是有相应规定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56]。但是这款条文对于体力劳动者来说还相对容易实现,对于脑力劳动者反而往往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比如之前文中所提到的劳动者“待命休假”的情况。
关于周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的是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每周有两天法定的休息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双休日的话,用人单位也需要安排最少一天的休息时间来保障劳动者最低的休息权的实现[57]。
(二) 劳动者休息权的司法保障现状
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劳动法保护体系来保护劳动者各项权益,其中也包括劳动者休息权,但抽象的法律条款对具体劳动争议的评价作用,劳动者休息权受到的实际保护仍需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司法裁判文书是最佳的研究对象。
1. 劳动者休息权的一般保障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大量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纠纷的判例文书,以“加班费”为关键词仅搜索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0日1年间的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查询到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相关劳动争议案例7088份,其法院支持加班儿费的案例有953件。比如在夏某龙诉被告靖江某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64],原告夏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及加点工资等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劳动者可以享受年薪假的规定,第3条年休假天数的规定,第5条单位对未安排员工休假时可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判决支持被告给付原告夏某龙202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
除了支持加班费请求,法院也支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方式来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在裁判文书网以“补休”为关键词查询到的案例一共有947件。比如李明诉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6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被告称已集中安排补休年休假来弥补员工的加班时长。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产能减少的时候安排员工进行补休来抵偿产能增加时的加班工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20
(一)法律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尚不完备 ......................... 20
(二)法律对休息时间的规定仍不完善 ...................... 21
四、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的域外借鉴 ...................... 26
(一)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域外借鉴 ............................... 26
1.欧盟国家关于离线权的规定 ............................... 26
2.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27
五、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的完善对策 ........................... 32
(一)完善待命时间及最长工作时间确定休息权保障界限 ................. 32
1.增加待命时间的法律规定 ......................... 32
2.完善最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 33
五、 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的完善对策
(一) 完善待命时间及最长工作时间确定休息权保障界限
完善工时制度可以防止劳动者过度加班,将会更有利于规范化的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1. 增加待命时间的法律规定
如上文讨论的,虽然理论上对于待命时间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但在司法实践已形成了注重“工作强度”的明显倾向。而且,如果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待命时间的规定,也将产生司法裁判中的标准不一的问题。根据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的孙某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监督的案例[102],原告孙某申请再审称,其工作岗位需在景区范围内24小时待命,因此他在景区内待命时间均应视为工作时间,其在工作时间受伤应判定为工伤。被告巴州人社局答辩称,判断待命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需考虑多种因素,如待命期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与自主支配限度,只有在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不低于正常工作强度,且劳动者对待命时间的自主支配力较小时,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因此夏某的待命时间属于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其受伤不可认定为工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认为,孙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裁定同意由高院提审。
前文提到,美国最高法院Anderson案例对劳动者休息权保障作了重要贡献,将待命时间向工作时间的转化条件的判定标准变更为以企业对雇员的“支配性”作为最关键的考虑因素。Sandmeier Anita在文中提出的意见可能更折中且执行,即在劳动者仅仅处于待命状态而无工作强度时,可以将随时待命时间按比例折算成一定的工作时间,而不是全部算为工作时间,这种折算方式是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案,可能会较为友好且公平[103]。

结论
社会经济飞速前进,数字信息技术让各种休息权的侵权形式层出不穷,隐形加班日益常态化,劳动者“休而不息”,休息权受到侵犯的状况日益严重,不断涌现的社会现象迫切要求劳动法体系以新的姿态出现来保障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