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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思考

日期:2025年07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1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7152210378173 论文字数:23522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的核心罪名,其规范适用是刑法应对公共安全挑战的重要课题。

1绪论

1.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用汽车拥有量持续增长,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因此大幅提高。[1]以2020到2025为时间范围、以“交通肇事罪”为案由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有119,212份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其中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案件数量为44,353起,占比近40%。[2]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逃逸”的情形时有发生,并成为事故进一步发展为更严重后果的主要因素。

2000年《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若干问题解释》)出台,虽然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进一步加以规制,但是学界对此的相关争议并未随之而尘埃落定,反而由于对“逃逸”情节的内涵存在不同的解读,导致司法实务中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使得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合理地认定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正确地适用逃逸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成为必要,这不仅对于妥善处理交通安全问题十分重要,对于深化公共安全这一领域的刑事保护也至关重要。

基于此,笔者将从交通肇事立法与司法现状出发,结合实务中关于涉“逃逸”情节的相关案例,通过对案例中的争议点进行梳理,结合理论知识,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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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问题的提出

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的规范定位与司法适用,始终是刑法理论与实务争议的焦点。尽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3]通过“基本犯——加重犯”的立法模式,试图构建阶梯化的责任评价体系,但是在具体案件中,“逃逸”行为的性质界定、行刑程序衔接及归责边界等问题仍然存在显著的理论分歧与实务矛盾,亟待解决。

其一,“逃逸”行为的规范目的与性质存在争议。“逃逸”行为的核心规范目的究竟是“逃避法律追究”还是“逃避救助义务”,亦或是两者都需满足?若单纯以《交通肇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的“逃避法律追究”为要件,是否可能导致“逃逸”成为单纯的事后态度惩罚?而忽略“逃逸”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实质评价?实务中普遍以“逃避法律追究”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逃逸”,有的法院认为尽管被害人及时得到了救助,但行为人逃离医院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4];有的法院认为即使行为人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但其将被害人送至医疗人员手中后逃离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5]。可以看出,救助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逃逸”的关键因素,但若不要求救助义务的履行,如何保障被害人的生命权益?“逃避法律追究”是否是“逃逸”的真正内涵?

其二,基本构成要素“逃逸”与行政责任界限模糊。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需进一步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且逃逸致人死亡,例如,行为人闯红灯,事后逃逸,负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法院采取了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6]二是无违章行为但逃逸致死,例如,行为人单纯逃逸,负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但是法院并没有采取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7]两种情形的“逃逸”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负全部责任,但是最终却并未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事故责任认定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需要明确。此外,无违章行为但逃逸致死还延伸出另一问题,即仅因逃逸行为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能否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范畴界定

2.1“逃逸”目的的规范解释之分歧

《交通肇事若干问题解释》中关于“逃逸”的规定在学界引起很大的争议,主要有“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两种学说。下面我们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逐一进行梳理与探讨。

(1)逃避法律追究说

【案例1王某某肇事逃逸自首案】被告人王某某(搭载王某设、王某远)驾驶机动车,碰撞到因故障停留在路边的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造成承载人员王某设死亡,王某远轻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昏迷被送到医院治疗,后清醒后逃离医院。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法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离开医院,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但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上述案例的争议问题在于被害人已经得到及时救助的情况下,被告人从医院逃离能否构成“逃逸”。而从法院判决中“被告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离开医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可以看出,关于“逃逸”的认定,实务界采取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说”,认为“逃逸”的法律规范目的应当是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顺利实现,维护国家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转,主张刑法规制肇事逃逸的目的在于禁止肇事者在肇事后离开,肇事者应当以及配合公安机关认定案件。[27]但是,该说存在着一些理论分歧。

2.2“逃避救助义务说”中救助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

在明确了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真正含义是“逃避救助义务”后,还有必要明确救助义务的履行主体以及履行内容。但肇事者履行救助义务的前提是救助义务的来源,即哪些情境下肇事者需要承担救助义务。与旧过失论、新过失论以及修正的过失论等刑法理论相比,客观归责理论以规范保护目的为基础,能够在个案中限制归责范围,更精确地认定刑事违法性,具有一定的优越性。[33]因此,笔者下文将基于客观归责理论框架,通过系统考察交通肇事罪中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对何种情形下行为人需要履行救助义务进行系统论证。

如前文所述,交通肇事罪中禁止逃逸行为的规定旨在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与防止逃逸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刑法规范保护目的相一致,逃避救助义务理应属“逃逸”的真正含义。由此,也必然能推知“逃逸”行为的属性是一种不作为,其义务来源于先行的违章行为。因此,肇事者是否具有救助义务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首先,确定保证人作为义务的来源。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创造或增加危险,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作为义务,行为人不作为导致结果发生,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逆行,与正常行驶的乙在道路相撞,甲重伤,乙逃逸,甲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乙因逃逸而被推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形式上乙看似符合了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构成要件,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行为人事后逃逸。但是“逃逸”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逃逸”引起的,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前提是危险是行为人创造的,不能由果推因,倒推出“逃逸”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只能在结果发生之前中寻找事故发生的原因,避免结果责任主义的影响。应当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因果流程进行判断,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被害人的逆行导致,属于被害人本人自创风险,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联,行为人对此并不产生作为义务。

3交通肇事罪基本犯构成要素中“逃逸”的解读......................12

3.1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同.........................13

3.2基本犯中“逃逸”行为的认定条件..........................15

4交通肇事罪情节加重构成要素中“逃逸”的解读........................18

4.1“肇事后逃逸”成立的前提条件......................18

4.2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逃逸”情节适用的约束..................19

5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构成要素中“逃逸”的解读.........................21

5.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结构.............................21

5.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归属........................23

6交通肇事罪涉逃逸的其他相关问题

6.1指使逃逸的共犯问题

逃逸的立法规范保护目的是通过惩罚行为人逃避救助被害人之救助义务,基于此种规范主张,《交通肇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第二款[70]明文规定,指使逃逸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处理,以强调对被害人生命权益的保护,但是此项解释也引起了一定的困惑和冲突。依照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犯,这也意味着如果要对指使行为人按照过失共犯处理缺乏理论基础。因此,部分学者对该项司法解释持有异议,认为指使逃逸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从涉及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基于此,下面将对现有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和评析,以探寻对指使逃逸的正确处理路径。

6.1.1理论争议与司法解释规定

(一)肯定说

肯定说即支持指使逃逸应当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学者们所持的共犯理论前提不同。有学者基于结果无价值立场,结合不作为理论,认为在指使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具体危险时,指使者就应当对其教唆行为承担责任[71]有学者从另一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解读,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是逃逸行为具有故意性,因为其明知不救助被害人可能导致其死亡,所以指使者和肇事者在“逃逸故意”上形成合意,故可在“故意逃逸”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否定说

否定说对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持有异议,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符合哪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来定罪处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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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论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的核心罪名,其规范适用是刑法应对公共安全挑战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通过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规范目的与司法适用展开系统性研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明确以下问题:其一,通过对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