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7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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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2507152210378173
论文字数:23522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行为的规范目的解析,其规范目的应是防止损害扩大,而非单纯的保障刑事追诉权的实现,将“逃避救助义务”作为整篇文献的理论基点,通过客观归责理论与交通肇事罪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对救助义务的履行进行了限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不应当形式化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判断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而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实质违法性原因,并结合行为人在事故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其二,在定罪层面,要严格区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逃逸”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和加重构成要素的规范定位,具备“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符合基本犯的构成要件并且没有超过基本犯保护法益的涵盖范围,可评价为基本犯构成要件。其三,在情节加重犯“逃逸”层面,“肇事后逃逸”应当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为前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结构应当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逃逸情节”,“肇事后逃逸”应当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而存在,并且其中的“逃逸”情节应当独立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而评价,是属于基本犯之外的加重情节。其四,在结果加重犯“逃逸”层面,主张“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以构成基本犯为前提,并通过通过危险现实化理论与因果关系理论,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风险直接现实化为死亡结果,以此来限缩归责路径的扩大。“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中的“人”仅包括第一次碰撞的被害人。其五,就指使逃逸共犯问题,认同《交通肇事若干问题解释》中关于指使逃逸构成共犯;在逃逸后自首问题中,强调履行救助义务后投案的行为不受逃逸情节影响,与此相对应,名为救助实为逃逸应当排除自首制度的适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