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刑法论文格式、刑法硕士论文范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实证探讨

日期:2025年07月0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3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6271548472248 论文字数:2152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本文通过对帮信罪的司法适用进行必要的限缩,有利于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更合理地规制帮信行为,使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帮信行为免受刑罚,这样可以更好地治理网络空间和精准地打击网络犯罪。

1绪

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当前,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也呈现出爆炸式增长,严重威胁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犯罪活动近几年层出不穷,且往往呈现出产业化、链条化和复杂化态势,使得犯罪行为的追踪与打击变得尤为困难。在此背景下,为了更有效地遏制网络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该罪名聚焦于惩治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人,构建了针对网络犯罪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法律规制体系。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整体而言,我国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可以概括为:从沉寂到激增再到回落的一个过程。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直到2019年“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解释》”)时,帮信罪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并不多,但是随着2020年国家深入推进“断卡”专项行动,帮信罪案件数量从2019年的83起激增到2530起,到了2021年案件数量更是呈现“井喷式”增长,达到最高峰的19790起,2022年有所下降,2023年又小幅度升高并成为当年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排名第三的罪名。[1]可以预见,帮信罪在今后仍然是一个热点罪名,尚处于高发期。

依据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32.3万人,较上一年度增长36.2个百分点。在各类网络犯罪类型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起诉人数为5.1万人,同比增长幅度高达66.9%;帮信罪起诉人数达14.7万人,增幅为13%;网络赌博相关犯罪起诉人数为1.9万人,同比上升5.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4年1—6月检察机关办案数据》中显示,上半年起诉涉嫌帮信罪犯罪嫌疑人4.5万人。

刑法论文怎么写

1.2研究现状

1.2.1理论研究现状

在理论研究方面,各学者对帮信罪的罪名性质存在争议,学界形成了多元化的理论观点。

(1)从属性说

该学说学者主张帮信罪本质仍属帮助犯,分则仅为其设定独立量刑规则,成立帮信罪需要以正犯实施不法行为为前提。张明楷教授认为,帮信罪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非共犯正犯化,因其以正犯存在为前提。[3]也有学者指出实践中大量帮信罪案件因正犯未被查证而扩张适用,但理论仍应以共犯从属性为基础,避免口袋化。[4]黎宏教授在其文章中指出,帮信罪虽然独立成罪,但需以正犯行为违法为前提,司法中仍需遵循共犯从属性理论。

(2)独立性说

该学说的核心观点认为帮信罪脱离共犯从属性,是立法将传统共犯中的帮助行为独立化为正犯,无需依附正犯行为即可独立入罪。有学者主张帮信罪是脱离共犯从属性的独立犯罪,但帮助行为正犯化说[6]和累积犯说[7]不如协作犯罪说[8]更能合理解释该罪的正犯性[9]。一些学者认为帮信罪的定性需摆脱共犯理论,赋予独立犯罪构成资格。帮信罪中规定的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作为标志性表述,应视为独立构成要件,从而使帮信罪获得正犯定性。[10]有学者提出,针对帮信罪引发的理论争议,应先将该罪共犯化再正犯化,承认其独立性,实现刑法的客观评价。[11]也有学者认为帮信罪案件量激增,根源在于从属性学说导致明知认定和责任归属的泛化。因此,应当祛魅共犯的从属性,转向规范论,明确共犯行为的独立性,并强化规范违反性,以实现罪名独立性证成。[12]还有的学者认为,帮信罪中提供帮助的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帮助行为,这种行为与传统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存在根本的区别,不属于传统共犯的范畴。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述

2.1帮信罪的规范性质与犯罪特点

2.1.1帮信罪的规范性质

帮信罪的罪名性质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学界存在的各种学说大致从以下三种视角阐述帮信罪的规范性质。

(1)共犯论

从共犯的视角看,帮信罪的罪名属性本质上是属于共犯的,然即便在此视角下也存在不同学说,包括“共犯行为正犯化”“量刑规则说”“片面共犯说”等。

“共犯行为正犯化说”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将某种特定帮助行为直接类型化为正犯行为,并且同时配置与该行为相匹配的独立法定刑幅度。该学说主张,帮信罪虽为独立罪名,但是其规制的行为主体并非实体意义上的正犯,而是法律规范层面基于技术考量拟制性的特殊正犯。[30]该学说主张立法者通过创设独立罪名并配置相应法定刑,强调帮信行为的独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突破了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限制。《帮信罪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帮助对象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认定为帮信罪。[31]但是该学说存在不足,虽然帮信罪被独立定罪并规定了法定刑,但这不等同于共犯正犯化。帮信罪的成立条件明确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表明帮信罪的成立条件仍然从属于正犯行为的存在,不符合共犯正犯化的定义。

“量刑规则说”主张,在共同犯罪体系中,帮助犯虽然未取得正犯地位,仍应保持其帮助犯的法律属性,只有当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类帮助行为设定了独立法定刑时,而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帮助犯)处罚规则的适用。[32]帮信罪在刑法分则中有独立的罪状描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脱离了共犯从属性,即成立本罪以主犯(被帮助者)构成犯罪为前提。尽管帮信罪被规定为独立罪名,并配置了相应的法定刑,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其作为共犯行为的本质,依然遵循共犯从属性原理。独立的法定刑是对本罪的量刑规则,旨在更加精准的适用刑罚,并非改变其共犯性质。

2.2帮信罪的构成要件解读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帮信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信息网络公共管理秩序的安宁与稳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要求“明知”,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行为,包括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具体而言:

2.2.1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帮助行为。《帮信罪解释》第11条了规定了七项主观明知的具体情形[45];《“断卡”行动纪要》中指出对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的,结合其生活环境、既往经历、认知能力、交易习惯等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帮信罪所要求的主观“明知”;《“断卡”法律适用纪要》中指出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需要根据案件证据,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审慎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明知”的认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帮信罪适用扩大化,社会各界对此颇为担忧。

2.2.2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从犯罪客体角度分析,设立帮信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对信息网络正常秩序的管理,体现国家对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严厉打击,和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高度重视。信息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既直接扰乱信息网络空间的稳定、健康、有序状态,又实质损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监管体系;因此,为此类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会对网络管理秩序造成破坏。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 13

3.1帮信罪的受案数量 ................................. 13

3.2帮信罪的实证分析 ............................. 14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扩张适用的成因 ................ 19

4.1帮信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困难 ............................... 19

4.1.1“明知”的认定标准较宽 ............................ 19

4.1.2帮助行为和对象认定不准确 ...................... 21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限缩适用的路径 ....................... 26

5.1准确认定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 26

5.1.1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 .............................. 26

5.1.2明晰帮助行为和帮助对象 .......................... 28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限缩适用的路径

5.1准确认定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5.1.1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

《帮信罪解释》中列举了一些“明知”的具体情形,但是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帮信行为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无法一一列举出来。在《帮信罪解释》规定的“明知”情形中有一项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在民法中一般是指价格超出市场价格的30%以上,但在涉“两卡”的帮信罪中,售卖、出租银行卡并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亦非正规的市场行为,故实践中出现售卖“两卡”仅获得微小的利益就被定罪量刑的情况,显然不太合理。同时,也不能“一刀切”的以行为人明知不能实施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但仍然向他人出售、出租银行卡,就直接认定其构成帮信罪所要求的“明知”。因此,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要以“明知”一词的内涵和“明知”的内容为基础,综合全案证据加以印证或辅证,再结合犯罪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生活环境、既往经历和帮助对象等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