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政论文,本文以公共产品理论、政府职能理论、社会公平理论以及需求层次理论为基础,分析江苏省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体系、待遇水平及财政负担现状,梳理当前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人口老龄化已逐步成为我国人口结构的主要特征。根据联合国对老龄化的标准,从2000年开始,我国正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到2022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数量近2.09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4.9%①。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深化不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还可能威胁到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一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应对策略: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机制,致力于构建一个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由此可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必然举措。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大部分构成。其中,针对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得到全面建立,对于城镇居民的实际养老保障问题,这两项制度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然而,针对城镇的无固定就业单位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处于发展阶段。
实际上早在2003年,为了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就开始自下而上地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到了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并逐步实施。随后,为了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以及创新制度模式,我国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此项意见充分借鉴了新农保的相关经验,将城镇中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的居民作为主要对象。2014年,国务院正式发布相关文件,决定将这两种适合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诞生,凸显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了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我国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提供了更有效、公平的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政府在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的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以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水平也在公共财政的有力支持下得到了提高。其中,基础养老金是城乡居民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建立时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如今这一标准已经提高到了88元。但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这样小幅度的提高无法应对物价增长带来的养老成本的增加。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1.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责任的研究
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学者主要从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分担机制这两个角度来进行阐述。
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一直以来都被学者所认同。多数学者认为,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的问题上,政府必须积极出台对应的养老保险政策,承担政策制定的责任。政府不仅应干预引导养老市场的发展,还需承担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责任。李长远(2008)指出,如果政府财政责任的缺失或不明确,将直接影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明确政府在此领域的财政责任就显得至关重要。周志凯,徐子唯(2015)细化了这个观点,他们将我国地方政府划分为五类,并具体分析了这五类政府在财政责任上的差异性。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龙梦洁(2009)则从农民参保率的角度切入,她发现政府财政责任的落实程度与农民参保积极性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并指出增强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可以有效提升农民的参保积极性。郭光芝等学者(2014)为了研究“新农保”的政府财政责任,通过设定多元化的政府财政责任指标,构建对应的评价体系进行具体分析。薛惠元,万诗雨(2022)认为,针对参保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政府应当针对这类人群设置相应的缴费及补贴标准,承担兜底责任。许鼎,杨再贵(2023)认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应当政府发挥统筹引导作用,使得政策激励与优化补助结构相契合。综上所述,不管是城区还是乡村,都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来确保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第2章基本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基本概念界定
2.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其核心目的在于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它要求劳动者定期缴纳一部分养老金,待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或相关机构对劳动者进行补贴。但是农村的情况较为特殊,农村地区相较于城市经济较为落后且老龄化问题严重,因此在农村地区传统养老模式难以应对这一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1992年“老农保”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诞生。然而老农保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政策设定上的缺陷,政府不给予财政补贴,导致农民对参保的积极性较低,到了90年代末,“老农保”基本走向衰败。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进入了新阶段。“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明确了政府的职责,提倡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这无疑彰显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共同承担原则。2014年,我国实施了一项重大举措,将农村居民与城镇无固定就业单位人员参加的养老保险合并,形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关注,也标志着我国农村与城镇居民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统一。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非强制性,该制度主要针对两类人群,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和未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与国外的非缴费型全民社会保险计划相类似,这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特定群体提供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财政承担,具有普遍惠及的特点,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由个人、政府和集体多方的资金筹集组成。可以说,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迈出了更重要的一步,为广大的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加公平、可持续且稳定的养老保障。
2.2.理论基础
2.2.1公共产品理论
在公共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可以将社会产品以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进行分类。公共产品,如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所定义,是那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这种类型产品的消费不会受到每个个体的消费情况的影响。除此以外,公共产品还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它们必须无差别地供应给全社会,其效用与消费具有共享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少有产品可以完全满足纯公共产品或纯私人产品的定义,更多的是处于这两者之间的过渡状态,把这些产品称之为准公共产品。布坎南就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准公共产品的概念,指那些不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产品。例如,桥梁和图书馆被视为俱乐部产品,它们是非竞争产品但具有排他性;而煤矿和公共渔业资源则属于共有资源,这类产品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但难以实现排他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供给,凸显了其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性。虽然保险福利是非排他性的,任何个体都不能被排除在享受其益处的范围之外,但是考虑到社会养老服务资源的有限性,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每位老人能享受到的福利将会有所削减,这是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竞争性特征的体现。非排他性的受益特性可能会导致“搭便车”的行为,从而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私人部门造成经济损失,进而影响它们对该商品或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因此,从养老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的角度考虑,政府的介入并提供市场供应成为理论上的必然选择。总的来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典型的根植于准公共产品特性的制度设定,其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属性使得私人市场在满足养老需求上的局限性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政府的介入无疑具有了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第3章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运行现状........................15
3.1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15
3.1.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策...................................15
3.1.2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政策.....................15
第4章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度待遇水平分析.....................25
4.1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度待遇水平界定......................25
4.2江苏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适度水平分析.....................25
第5章适度待遇水平下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负担能力分析.......32
5.1适度待遇水平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负担规模预测.....................32
5.1.1人口预测..............................32
5.1.2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测...................................33
第5章适度待遇水平下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负担能力分析
5.1适度待遇水平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负担规模预测
5.1.2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测
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度待遇离不开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研究,通过前文的分析,通过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度待遇方案,对不同适度待遇方案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负担进行预测,则需要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测。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农村居民以及城市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居民,因此采用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进行测算。根据《江苏省统计年鉴》可以得到1992—2022年的江苏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数据,通过计算可以得到同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用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替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