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6章政策建议
6.1明确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
6.1.1建立合理的财政补贴分担机制
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由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来引导。中央政府设定了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基础养老金进行合理的增发补贴。江苏省根据本地的发展水平,确定了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对于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财政分担标准,江苏省规定了省级财政对最低基础养老金的分担比例,但是未对各个市县财政的分担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对于养老金增发部分,江苏省规定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但未对各个市县财政的分担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会导致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的财政压力过大,从而使得适当提高养老金标准仅仅成为一种空谈,进一步拉大经济落后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在养老金补贴上的差异。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不仅需要考虑如何设定基础养老金标准,还需要将各县市应当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正确引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推动养老保险公平公正的目标的实现。
为了有效处理政府间财政补贴责任分担的问题,首要的是清晰界定各级政府在财政筹资方面的具体责任。在养老金补贴的层面上,各市应结合各县区的财政状况、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一个具体的财政责任分担机制,并根据这些关键因素灵活地设定分担比例。此外,为了确保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应特别关注基层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政府的需求,通过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逐步调整和优化当前的财政责任分担机制。这样,可以确保养老金补贴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同时减轻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由于江苏省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各个地方的财政实力不均衡,使得各地养老金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可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针对发展水平落后财政收入极低的地区,省财政可再予以适当倾斜补助,尽可能地缩小各地市的基础养老金差距。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