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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探讨——基于勤勉尽责视角

日期:2025年05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2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5192200394197 论文字数:25252 所属栏目:审计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其中主观上的过错认定要在侵权属性的框架下进行,具体体现为一定的顺序。要重视过错与过失推定的过程。首先是故意和过失在推定时的顺序。如果要依据事实进行推定,则要首先在司法上考虑推定是够满足过失的条件,只有明显出现事实上的核对错误、审计环节的缺漏(不仅仅是错误),才能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故意的推定。其次是对应当知道的解读。明知较好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可以不加主观判断的财务报表出现问题,明知就已经成立。但是应当知道却在实际司法认定中过于粗糙。实践中应当知道的推定应当更为细致考虑因素。根据笔者主要的考量因素有三个,一是审计出现问题财务信息与其他部分的关联性,如果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审计必要条件关联,确实这个材料就无法得出闭环的审计结论,那么就推定应当知道。二是审计的时长频率所代表的审核介入深度。如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被上市公司常年稳定的聘请,而在常年审计年度内主要的财务信息出现问题,则可以推定应当知道。三就是获知虚假的可能性。受制于注册会计师的信息来源,如果注册会计师能证明其不存在获知信息财务虚假的可能,被审计单位可以做完美的欺骗者,则应该排除应当知道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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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论与局限

第一节  结论

按份责任能够确保审验机构真正为其过错付出代价。审计责任的承担是对审计报告真实性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是对审计结论专业性和准确性承担的责任。按份责任实际上是基于审计内部控制原则达成的“优异平衡”,按份责任通过事务所内部以及事务所和被审计企业之间利益平衡,构建了“罚所应罚”的责任伦理。按份责任通过分割事务所和被审计企业的责任份额,避免了连带责任可能导致无过错或者过错少的一方兜底,责任承担上的搭便车行为,有利于克服审计中,事务所或者被审计企业中过错小或无过错的一方被连累的情况。也有利于调动守规方合理参与审计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审计完整准确,实现审计目标。按份责任同时区分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虽然审计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但是相关的财务报表、函证材料均是被审计企业编制的,因此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一个是价值判断层面、一个是事实提供层面,二者有本质区别。因此按份责任表达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与被审计企业的会计责任不能互相替代的原则。

通过对正中珠江审计康美药业的审计案例和天健审计尔康制药审计案例的对比,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连带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有很大关联,新《证券法》修订后,更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具体细致承担,要避免直接由行政处罚倒推的审计失败过错。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接受业务委托要谨慎,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衔接体系,要充分区分故意和过失的不同情节,按照责任梯度来承担责任,避免滥用连带;谨慎地对待财务状况和日常会计管理不佳的客户,关注客户的诚信度,通过前期谈判和业务沟通了解,明确目标客户业务核心状况,业务明确书面委托。提升审计人员的执业素养,通过专业化、道德约束双管齐下的方式实现事务所全级次人员执业管理,持续进行执业生涯教育。加强资金风险防范,主要包括建设注册会计师责任险或者内部关于民事赔偿的事务所基金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