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融合的视角,对大量案例进行分析,找到“迂回型”偷越国(边)境的司法认定问题、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拉拢、引诱他人”行为认定问题、偷越国(边)境既遂比较明显相应的法律争议。针对“迂回型”偷越国(边)境行为,应当整体看待,认定为侵犯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同时此罪名原本的表述“偷越”二字既容易产生歧义又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时代要求,建议通过立法将“偷越国(边)境罪”更改为“非法出入境罪”;针对在偷越国(边)境罪的过程中出现“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这一行为的司法认定,应当明确“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目的”的基本情形和“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情形明确司法认定结论。针对偷越国(边)境罪中既遂的认定,通过实践案例分析出法律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着手”行为的认定,通过相应的法律分析,明确偷越国(边)境罪的基本情形有三种,分别是违反出入境许可制度、违反出入境管理制度、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制度,针对不同情形明确相应的既遂认定标准,旨在对打击和预防非法出入境罪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