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笔者认为在推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法律建设的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参与至关重要。除了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制定外,还需要行业协会、企业以及个人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推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推动了信息识别技术的革新,这种进步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身份认证方法,更是催生了以生物特征为核心的生物识别技术。[1]生物识别技术的出现,被视为是身份识别领域的一次革命,通过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生物传感技术等准确地识别个体的生理和行为特征。[2]这种技术的发展不仅提高了身份认证的准确性,而且在保密性和便捷性方面也展现出了显著的优势。相比较于传统的身份验证方法,生物识别技术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传统方法依赖于物理标识或知识信息,如密码或身份证件,这些方式易于被遗忘、丢失或盗用。而生物识别技术则依赖于个人固有的生物特征,这些特征具有唯一性和难以复制的特点,从而大大增加了身份认证的安全性。[3]此外,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识别过程的便利性,用户不再需要记忆复杂的密码或携带身份识别工具。
在我国,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特别是在支付、安全认证等领域的运用日益广泛。支付宝、微信等主流支付平台采用的指纹认证、面部识别技术,已成为日常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此外,人脸识别技术在住宅小区入口、零售连锁店铺等场所的应用,进一步证明了生物识别技术在提高生活便利性方面的巨大潜力。生物识别技术在保证识别准确率,提供了更高的保密性和便利性的同时,其广泛应用也引发了关于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讨论。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如何在利用这项技术带来的便利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在当代社会,随着科技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进步,个人生物识别技术作为一种身份验证工具被越来越多地采用。这种技术通过分析个体的生理或行为特征提供了一种安全、高效的身份认证方式。然而,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伴随着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问题的增加。特别是在我国,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泄露和盗用事件屡见不鲜,暴露出当前对于这类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亟需加以改进。其中立法和司法机构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立法提供了行为规范和法律依据,而司法则确保这些规范得到实施,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领域,两者的相互配合尤为关键。有效的立法可以为司法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而司法的实践反过来也可以促进立法的完善和发展。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尚存在不足,导致在具体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诸多困难。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但已经展现出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果。通过对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深入的文献检索,以“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为关键词,初步得到了83篇与之相关的学术文献,这些文献主要集中在2018年至今,反映了近年来学术界对该领域关注度的逐渐增加。为了进一步拓宽研究视野,采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为检索词,共检索到208篇相关文献,涵盖了学术期刊162篇和学位论文46篇。文献的发表数量自2018年以来呈现对数曲线式的增长,尤其是在2020至2021年间,研究兴趣和成果的增长速度达到了顶峰。这一趋势不仅反映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要法律文件发布后学术界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研究兴趣的显著提升,也预示了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持续发展,该领域未来有望迎来更多深入和创新的研究成果。
2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理论阐释
2.1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概述
2.1.1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界定
当前学术界就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存在多种观点。隐私权型定义强调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将其视为一种消极权利,只能通过事后救济维护;个人信息型定义则将个人信息扩展到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注重信息与社会评价的关联;而识别型定义则聚焦于信息主体的识别和法律保护的范围。[17]欧美地区已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了明确界定。欧盟的法规将其称为“生物性识别数据”,例如脸部形象或指纹。而美国则以“生物特征信息”为名,排除了生物识别符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平衡科技进步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其合法使用,并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欧盟的法规采用了“概括+部分列举”的方式,强调生物性识别数据能够识别或确定自然人的独特标识。而美国的法案则通过“概括+排除”的方式,明确了生物特征信息的范围和限制。各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认知不断深化,对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这些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旨在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合法权益,维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它们的制定有助于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为社会提供了更可靠的信息保护机制。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指通过对个体生理或行为特征进行科学技术处理后获得的信息,于其与个体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密切相关。[19]这些特征可以通过科学技术进行准确的识别和辨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必须具备高度的可识别性,即能够准确区分不同个体并确认其身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获取和处理依赖于科学技术的支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覆盖了多种生物特征,而且可以应用于各种场景,如安全认证、身份验证等,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重要意义。
2.2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法律属性及理论基础
2.2.1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法律属性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关乎于对其法律属性的准确定义。这一辨析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是否属于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类别。理论基础的明确有助于为该信息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学界观点存在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其是人格权的延伸,因其直接关联到个体身份和尊严,应受到特殊保护。另一部分学者则将其归入隐私权的范畴,强调对个体生物信息的隐私保护。还有一派认为其应被视为财产权,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而应受到法律监管。
首先是人格权说。王泽鉴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无需另行规定个人信息权,也不应置于人格权编中。他指出,一些国家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隐私信息保护范畴,将其纳入隐私权法中进行规定。有些信息涉及个体隐私,但不能等同于隐私信息,因此在权利保护上需要区别对待。人格权的发展经历了从生命权、健康权扩展到名誉权、贞操权,再到确定具体人格权,最终形成一般人格权的过程,涵盖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利益和基本权利的规定。在法律规范尚未赋予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新的具体人格权之前,以一般人格利益涵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较为合理。这有助于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合理保护。
其次是财产权说。财产权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基础,旨在为信息的主体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财产权的排他性质使其能够有效地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滥用,从而保护信息所有者的权益。这种基于财产权的保护理念不仅强调信息所有者的所有权,还为其提供了更广泛的控制权和处置权。相对于隐私权,财产权更为积极和主动。隐私权着重于保护个体的隐私和不受干扰的权利,但相比之下,财产权更加注重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和利益。财产权赋予了信息所有者更大的自主权和控制权,使其能够更主动地管理和处置自己的信息资产。财产权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基础具有一定优势,主张提供了一种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保护框架,有助于对侵权行为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此外,过度商业化可能会对个人的权利和隐私造成侵害。因此需要权衡利弊,制定合理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措施,以确保生物识别信息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
3 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现状及典型案例评述 ................................ 15
3.1 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现状 ..................................... 15
3.1.1 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 16
3.1.2 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 ........................ 17
4 域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 28
4.1 域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现状 ............................ 284
4.1.1 美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现状........................... 28
4.1.2 欧盟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现状............................ 30
5 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完善对策 ............................... 34
5.1 完善侵权损害救济途径的设置 ........................... 34
5.1.1 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 34
5.1.2 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 .................................. 35
5 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完善对策
5.1 完善侵权损害救济途径的设置
5.1.1 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首先,当代信息处理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数据处理挑战,为了更有效地利用生物识别数据,它们常常将数据处理环节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与其合作。这种分工与协同合作的方式使得信息流动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当数据上传至云数据库后,信息的传递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