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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

日期:2023年12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24
论文价格: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12201649366268 论文字数:4525 所属栏目:职称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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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职称论文,笔者认为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城市治理的科学化、全周期化、智慧化和法治化,是防止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症下药的科学依据、综合施策的治理合力、靶向治疗的智慧引领和公平正义的法治依托。

一、城市社会治理的科学化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

城市社会治理科学化包括治理思路清晰、治理决策科学、治理基础夯实、治理措施高效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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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学派曾提出“犯罪是城市的问题”的命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是现代城市发展进程中的“重病”,是城市社会多种消极因素综合而剧烈的反映,一旦处理不好,不仅造成天量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甚至政治稳定。传统城市社会管理是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平衡政府财政收支。较长一段时期以来,城市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控制一切可能引起社会冲突的因素,“稳定压倒一切”,城市管理不过是其实现“管、控、防”的手段。城市管理的效能不佳,往往导致“民怨”演变为“民愤”,出现越维稳越不稳的尴尬境况。①现代城市社会治理要以人为本,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而非仅仅以财政增收为靶向,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词与内在需求。笔者认为,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城市社会治理应当以服务为导向,而不再以管制为导向,管制要融于服务之中。城市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诉求应当由维护社会秩序,控制社会风险转向民生的保障、民主的实现、民权的维护。以实现和维护人民权利为核心才是现代化城市治理的时代坐标。维护社会秩序,控制社会风险不过是城市社会治理的表象目标,民生、民主和民权才是城市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的着力点也要从维稳转向维权,维稳是“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一概念提出的初衷,有效的“维权”是实现这一初衷的“康庄大道”。

城市的要素聚集与功能汇聚决定了城市里社会阶层的多样性、利益诉求的差异性、相互关系的复杂性和各种矛盾的尖锐性。因此,在城市治理中,必须准确把脉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利益所在,综合考量各种矛盾诉求,进行科学决策,协调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系统治理。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中普遍实行的“两级政府四级管理”③的权力架构和决策体系显然不能适应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因为这种体制和机制的决策主体单一,权力结构链条过长,致使在实际运行中治理体系内部模块之间相互割裂、缺乏有机有效协同,这也是城市病难以得到有效治理的重要原因。④而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运行效能的总基调却则是协同性。⑤只有形成多元共治、多元协同体制机制,有效实现刚性管控与柔性服务的有机统一,才能增强社会凝聚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但在实践中,政府过多地主导城市治理问题,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衔接机制不健全,导致很多社会治理工作流于形式。近年来,社会参与城市治理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社会参与到城市治理却没有有效的机制与渠道。

二、城市社会治理的全周期化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

2020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赴武汉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要着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全周期管理”蕴含了整体性、系统性治理的理念,要求城市治理必须立足于城市发展阶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城市发展全局。就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而言,“全周期管理”就要在案发前、案发后和案结后各个环节上做好工作。案发前管理的要义是预防,要努力做到一叶知秋,防微杜渐,通过智慧警务、警力下沉或某些经济指标的异常现象及时探晰涉众型经济犯罪苗头。案发后管理在早期阶段重在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控赃控人,落实维稳;案发后管理的后期阶段要做好案件的善后统筹工作,案结事了,不留后患。案结后管理要高度重视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出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更好地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

城市社会治理的全周期化要求城市治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解决城市治理的碎片化问题。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社会要素在城市的高度集聚,城市社会结构必然出现分化,城市利益主体与利益诉求也变得更加多元化,城市社会治理的焦点往往不是孤立存在而是联系并交织在一起的。21世纪初,以英国佩里·希克斯为代表的一批学者,针对城市社会治理实践中产生碎片化、分散化等困境,提出了“整体性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主要针对政府而言。该理论并不是城市社会治理的万能钥匙,它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主要适用于棘手或复杂性公共事务问题。整体性治理要求治理主体要统筹把握城市社会治理各项任务的整体关联性,采取整体性治理,整体性应当成为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目前我国城市治理体制属于“科层制”结构体系,这种机构是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其主要特点是上下多层分级、左右高度分工,“科层制”容易导致普遍的“碎片化治理”现象。“碎片化治理”表现为政府部门职、权、责的一种分割状态,集中体现在基层政府单位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层级性割裂与碎片化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功能性割裂与碎片化,即“碎片化政府”,乃至于城市基层治理体系以及社区自身也存在碎片化现象。③这种缺乏整体性的城市治理体系易产生一些治理乱象,如治理主体责任不清、职能部门推诿扯皮,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衔接机制不通畅,从而导致城市基层治理出现很多“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现象,诸多城市社会问题常年累积,甚至最终出现“无效治理”与“无法治理”的窘境。①整体性治理强调以整体性为价值理念、以公民需求为导向,通过整合各类城市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系统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合作化、无缝隙的服务供给,构建整体性政府体制,将“以人为本”理念渗入到城市社会治理的经络中。②整体性治理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已经成为破解城市治理“碎片化”的有效手段。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都是经过很长时间发展才最终暴雷,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火”到“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本应能够快速感知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苗头和线索,及时采取措施打早打小,但正是因为社会的多元化与分裂化以及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脱节,才造成涉众型经济犯罪这头“灰犀牛”一次次的突然暴现。

三、城市社会治理的智慧化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

我国的智慧化城市建设起步于2004年,北京东城区采取“网格化+数字化”的管理模式,重塑城市管理体制与流程,实现了技术与管理的互嵌、融合。这一模式是在借鉴国外信息化技术赋能经验基础上实现的本土化创新。①当前我国城市社会治理中还存在诸多瓶颈问题,集中表现在三个“能力不足”,即应对智能社会所产生相关问题的能力不足、防范和消解社会矛盾与降低社会风险的能力不足、协作运行网络的能力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制约了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治,智慧城市建设有助于提升城市治理能力、补强短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国家大数据战略”,标志着大数据战略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何在社会治理中充分运用大数据是当前城市社会治理的重心。数字化不代表智慧化,智慧化发展是以数字作为基础的。随着“智慧城市”“城市大脑”等新技术的推广与运用,城市社会治理由“数字化”向“智慧化”发展已为大势所趋。当前,数字经济与信息安全正急遽融合发展,极为有效促进了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进而产生信息形态的转变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手段的迭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不代表社会进步,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被用于维护和促进信息安全,也可被利用进行信息犯罪,为犯罪人提供便利条件,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极速推进发展,信息犯罪的路径、手段和表现形式持续发展与衍化。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与犯罪分子的斗争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物理空间和心理博弈上,更体现在对数据把控和利用的信息战上,犯罪治理现代化势在必行。但是由于对犯罪数据和信息的风险评估及预警方式存在不足,时下我国城市犯罪治理仍旧采取以事后打击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模式。

犯罪治理被称为城市治理的镇静剂和先锋队,集中体现着城市治理的信息化进程和信息化水平。②近年来,各大城市齐力打造智慧城市,其中以上海、杭州为代表,这些城市着力于运用新型信息技术,包括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科技工程,促使城市设计、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向智慧化方向前进,实现开放、共享、多元交互、协作治理的城市架构。目前,在犯罪治理精细化模式的吸引下,采用数据分析、区块链、智能监控等技术手段,以此作为观察、判断、分析的工具,最终能得出更为精确的结果,同时也可以有效防范包括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四、城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

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3.89%。有专家预测,到2035年,我国城镇化率有望达到74%。⑤与乡村社区相比,城市社区居民的生产与生活界限分明,不在一个畛域内,他们相互之间生产生活来往较少。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城市,城市“生人社会”特征越来越明显,城市化进程使邻居不再是人们联络的主要对象,人们之间依赖与信任降低,不再具备原先根植于村落或者家族所形成的天然地缘或者血缘关系形成的熟人社会条件,以陌生人交互作用为主的新型社会关系被不断建构。⑦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源地、主要行为地、最大受害地和维稳洼地都在城市,除了号称“亲情杀手”的早期传销、部分非法集资的初始阶段外,大多数涉众型经济犯罪长期寄生于“生人社会”。“生人社会”治理唯有依靠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程式,才能化解现代城市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当前,我国城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还不高,例如,城市治理的法律制度仍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