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与展望
1、结论
瑕疵豁免规则作为公司决议撤销制度的特殊规则,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为维护商事主体的经营效率,避免股东滥诉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行《公司法解释(四)》中有关瑕疵豁免规则的规定较为抽象,法官在适用该规则时没有明确的标准作为指导,导致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裁判尺度不一致。因此,为规范裁判尺度,确定瑕疵豁免规则的适用标准十分必要。
虽然瑕疵豁免规则设立的目的在于减少股东滥诉、提高商事效率以及维护决议稳定,但在适用该规则与公司决议撤销制度存在价值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司决议撤销制度的价值选择即重视股东的权利的保护。首先,明确轻微瑕疵与实质影响二要素之间的关系为递进的因果关系。其次,明确“轻微瑕疵”的认定标准应当围绕是否影响股东权利行使展开。关于“实质影响”的认定应当通过程序和民主两个维度进行考察,从而判断决议结果是否体现公司真实自治意志。最后,基于公司决议诉讼个案性较强的特征,确定瑕疵豁免规则中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决议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间的利益衡量思路并将其贯彻到两个法定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中,便于法官在裁判案件中把握司法裁判的尺度、明确裁判思路。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