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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权利冲突类型与裁判规则探讨

日期:2025年07月1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7082043131362 论文字数:18566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合同居住权未经登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依据居住权合同向原所有权人主张赔偿,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遗嘱居住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居住权和抵押权权利冲突中,基于居住权和抵押权设立目的不同,居住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同一客体之上,但设立在后的权利前需“通知”在先权利人。居住权和抵押权冲突时权利实现的优先顺位应遵循“设立在先、次序在先”的原则,设立在后的抵押权实现时,不得影响在先设立的居住权,设立在后的抵押权只有在居住权的存在实质上损害了抵押权人权益的情况出现时,才可以涤除在后设立的居住权;居住权和租赁权的权能类似,原则上不能同时在同一客体上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并存。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租赁权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效力,原则上居住权可以对抗租赁权,但是经过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在后设立的恶意居住权。

然而,司法实践情况复杂,上文所述裁判规则恐不能完全适用司法实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居住权与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的优先顺位规则,以平衡交易安全与居住权益。其次,居住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是减少权利冲突的关键。目前,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居住权的登记标准不一,信息互通性不足,容易导致权利公示不充分,影响交易安全。未来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公示平台,实现居住权信息的实时共享,确保权利状态的透明化。同时,应优化登记程序,明确居住权设立、变更、注销的具体流程,避免因登记瑕疵引发后续纠纷。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