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构建分层分类的责任体系。针对不同分类包工头的差异化特征,设计阶梯式责任认定规则。例如,对直接参与施工的带班包工头,可参照劳动关系标准认定工伤;对仅负责资金运作的大包工头,则应严格限定其工伤保险责任范围。此外,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与商业保险的协同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散企业风险,缓解工伤保险基金压力。
其三,推动制度创新与行业治理的深度融合。建议立法机关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增设建筑行业特别条款,明确包工头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形;行政部门强化建筑行业用工监管,将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纳入企业资质审核指标;司法机关统一裁判尺度,通过指导性案例细化“劳动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