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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刑事法规制

日期:2025年11月0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4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10312044076304 论文字数:25633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刑事法规制路径的重构建议,包括立法上扩展洗钱罪的客体范围、扩大上游犯罪类型、增设特殊主体的刑事责任、优化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等,司法上构建以行为发生时为标准的数额认定标准,以及通过确定管辖连接点、技术革新、国际协作等更好地管辖。

第一章 加密货币及涉洗钱行为模式

第一节 加密货币的内涵与性质

我国对利用加密货币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始终秉持严厉打击的立场,但此类犯罪活动并未因此被根本遏制。犯罪分子利用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通过国内外交易平台转移资金,严重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推进。例如,在“BTC-e平台洗钱案”中,经营者Alexander Vinnik通过该平台处理高达数十亿美元的非法资金,为网络犯罪、黑客攻击等非法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渠道,成为全球洗钱犯罪的温床。14此案暴露了加密货币交易所在监管漏洞下的高风险性,也凸显了加强国际协作与技术监管的紧迫性。

迄今为止,全球范围内已发生多起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的犯罪案件,这些行为不仅对网络信息安全构成威胁,各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也被严重危害,故对此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了解加密货币的概念、知悉加密货币是如何用于洗钱,才能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所以首先应对加密货币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和辨析。

一、加密货币的理解

当前各国官方文献与学术话语体系中,存在“虚拟货币”“加密货币”“数字货币”等多术语并存现象。然而,国际层面对于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的规范性定义尚未达成共识。这种术语的混用不仅反映了对加密货币的认知不够准确,还可能导致监管框架中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因此,系统厘清加密货币的内涵成为理论研究和监管实践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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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的刑事风险

一、加密货币被用于洗钱犯罪的诱因分析

加密货币的运行依赖于现代支付清算系统提供的服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以及非法金融活动需求的增长,洗钱风险已成为加密货币领域面临的主要威胁。加密货币被用于洗钱的原因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特性以及高效的跨境支付能力,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而全球范围内法律监管的不统一、差异化,则进一步加剧了洗钱风险。

1.加密货币的匿名性成为洗钱活动的风险源

加密货币的核心特征之一是高度匿名性,主要表现为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与交易行为是分离的。以典型加密货币——比特币为例,其没有统一的发行机构,生产和交易过程极大地依赖分布式网络。它的生产是通过“挖矿”实现的,即由世界各地的“矿工”通过计算能力竞争,获得新生成的比特币。这一过程并不会涉及交易双方的身份验证,“矿工”的身份信息可以实现完全隐匿,从而为匿名性奠定了基础。

在交易环节,比特币采用P2P(点对点)的交易模式,交易双方通过钱包地址进行资金转移,无需提供任何真实身份信息。交易信息仅包括交易双方的钱包地址以及交易金额,虽然这些交易信息被公开记录在区块链上,但钱包地址与真实身份之间并无直接关联。这种匿名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通过交易记录追踪到实际的交易主体,从而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第二章 加密货币洗钱犯罪治理的刑事法困境

第一节 实体法困境:洗钱罪法益及犯罪构成之检视

一、加密货币去中心化引发的法益界定困境

准确定位洗钱罪的法益是规制加密货币洗钱行为的关键。依据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洗钱罪现被归入分则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这一立法安排使得部分学者主张该罪侵犯的法益应为金融管理秩序。但是,近年来质疑甚至否定该主张的呼声逐渐高涨,传统法益理解在加密货币技术普及的背景下的新型洗钱行为的刑法规制上,面临新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加密货币、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在法律属性上存在本质差异,加密货币基于去中心化技术实现匿名交易,而数字货币依赖国家信用与中心化监管体系,虚拟货币则局限于特定场景流通,上述核心差异导致加密货币洗钱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与传统法定货币洗钱存在显著区别,进而引发法益保护的困境。

当前学术界对洗钱罪法益的探讨主要围绕单一法益说与双重法益说展开。34单一法益说中,金融管理秩序论者立足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立场,主张洗钱罪仅危害金融安全,这能够较好地解释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然而,加密货币特有的去中心化属性使得大量洗钱活动得以规避金融监管体系。以门罗币等隐私加密货币为例,其交易过程完全脱离金融机构的监控范围,这使得单纯以金融管理秩序受损来论证其违法性存在理论缺陷。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每笔加密货币洗钱交易的影响范围有限,但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统计,全球每年洗钱规模约占GDP的2%-5%,这种规模效应仍可能对金融安全产生系统性风险。35这表明在加密货币时代,金融管理秩序说需要结合新技术的特点进行调整,才能准确理解洗钱行为的本质。

第二节 程序法困境: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法律适用挑战

一、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与计算难题

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数额认定与计算面临困境,其核心源于加密货币的特殊性与现行法律体系的不适配。在刑法领域,犯罪数额不仅是数额犯定罪量刑的核心标准,更直接影响法定刑升格、量刑幅度及涉案财产处置的司法判断。42然而,加密货币的资产属性与价值形成机制对传统数额认定规则形成冲击。一方面,我国《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否定加密货币的法偿性与流通性,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其价值时陷入法理困境——若直接采用交易平台的市场价格,可能变相承认其合法地位,违背政策导向;但若完全回避价格评估,则难以实现罪刑均衡。这种法律定位的模糊性使得价格鉴定部门对出具加密货币价值报告持审慎态度,部分法院甚至直接拒绝采信相关证据,导致同类案件因证据采信标准不一而产生裁判分歧。

另一方面,加密货币的价值高度依赖市场供需与公众共识,价格波动剧烈且缺乏稳定性,这加剧了数额认定的复杂性。以比特币为例,其价格在2021年11月达到6.9万美元峰值后,次年6月即跌破2万美元,这种极端波动性使得同一资产在不同时间的市场价可能相差数倍,而司法实践中对价格计算的时间节点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导致同类案件因采用不同时间节点的价格而产生量刑差异。现有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多种认定方式,包括以上游犯罪被害人购买价格、犯罪行为发生日市场均价或被害人获取成本价为标准。然而,这些方法均存在缺陷。若以被害人购买价格或成本价计算,虽操作简便,却可能因加密货币后续市场价值上涨而低估犯罪数额,损害被害人权益;44若以犯罪人变现价格为准,则易受其主观低价抛售行为干扰,导致数额认定不公。45此外,犯罪行为的持续性特征(如跨时段多次洗钱)与加密货币的实时价格波动形成叠加效应,如何确定分段计算的合理区间亦成为技术难题。

第三章 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刑事法规制路径重构 ............................ 27

第一节 洗钱罪的法益确认与构成要件的再理解 ............................. 27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洗钱罪法益的重构 ........................ 27

二、加密货币时代洗钱罪上游犯罪圈的扩展 ................. 29

三、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主体规制与共犯认定路径 .................... 31

结语 ................................ 38

第三章 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刑事法规制路径重构

第一节 洗钱罪的法益确认与构成要件的再理解

加密货币去中心化、匿名性和跨境流通性等特性,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准确追踪资金流向,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监管的“便利”,这进一步加剧洗钱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为适应加密货币技术的快速迭代与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对于洗钱罪的解释与适用需与时俱进。具体而言,在法益界定上,应考虑重新定位洗钱罪的保护客体,将传统金融秩序扩展至数字经济安全,以适应加密货币洗钱对法益侵害的新变化。在客观方面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圈,将加密货币交易中出现的新型犯罪形态纳入规制,以应对犯罪手段的升级。在主体构成要件上,增设特殊主体的刑事责任,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加密货币洗钱中的监管义务与责任边界。最后优化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通过引入推定明知规则,降低“明知”的证明难度,提升打击效率。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洗钱罪法益的重构


作为下游犯罪,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存在天然的密切联系。对于上游犯罪范围的认定,是一个基础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洗钱罪的司法适用范围和打击“半径”。49当前关于洗钱罪法益的争议,笔者认为还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累积犯理论的局限性。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洗钱罪属于累积犯,即单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可罚程度,需通过大量同类行为累积才能造成实质损害。50但在加密货币洗钱场景下,该理论难以有效解释新型犯罪形态。由于加密货币依托的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国际流通性等特点,这意味着单个洗钱行为就可能通过区块链的全球网络实现大规模资金转移,其危害性已突破传统累积犯的认定标准。例如在2021年“Plus Token”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单个地址在短时间内转移了大量比特币,这种即时、大额的资产转移已具备独立破坏金融秩序的能力。如果严格遵循累积犯的判定标准,那这类案件又该如何定性?该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但若依据洗钱罪是累积犯的理论,单一行为又难以被认定为洗钱罪。这种理论解释与现实需求之间出现的矛盾,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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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加密货币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金融体系的深度融合,加密货币洗钱犯罪已成为一种新型的洗钱形态,对全球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尽管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