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对现行刑法体系进行重新审视。在实体法层面,一是洗钱罪的客体范围需要扩展,传统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无法全面涵盖加密货币洗钱对数字经济安全的威胁。二是上游犯罪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以覆盖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形式。三是加密货币洗钱犯罪涉及的主体多样,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两者在洗钱链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现行刑法对其责任界定尚不清晰,故亟需明确其刑事责任。四是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应适当降低,以应对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高隐蔽性和技术复杂性。此外,在程序法层面,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涉加密货币洗钱的犯罪数额认定难题与跨境洗钱的管辖难问题。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