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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思考

日期:2024年01月2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9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1162341514338 论文字数:3855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本文在对现有理论和观点梳理的基础上,对近五年司法活动中对涉“先骗担保后骗贷款”行为的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指出造成同案异判困境的主要成因与根源——刑民交织中民事法律关系对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

一、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的理论概述

(一)担保贷款“双重诈骗”的概念

“双重诈骗”又被称为“两头骗”,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一种较为复杂的诈骗类型的通称。形成于司法活动和对此类具体案件的讨论中。担保贷款“双重诈骗”作为“双重诈骗”的一种具体类型,无论是“双重诈骗”还是“担保贷款‘双重诈骗’”均不是刑法学中具有规范意义的术语,因此本文需要首先对文中所使用的“担保贷款‘双重诈骗’”一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阐述。

1.“双重诈骗”的界定

(1)“双重诈骗”的概念和特征

“双重诈骗”以“诈骗”为核心,在“双重诈骗”中,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表现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属于事实层面上的欺诈行为。其次,在“双重诈骗”中行为人须先后实施了至少两个欺诈行为,且在整体意义上的行为中,欺诈行为可以被分别列入两个具有关联性的阵营——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且在通常情况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中的诈骗对象并不相同。综上,本文认为,“双重诈骗”是指行为人连续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两个具有手段和目的关系的欺诈行为的诈骗类型。

除上述特征之外,“双重诈骗”还表现出以下特征:(1)行为表现的多样性。“双重诈骗”是两个欺诈行为有关联的结合,具体不同类型的欺诈行为可以排列组合出多种样态。换言之,各种欺诈行为的组合只要符合“双重诈骗”的基本特征,均可以纳入到“双重诈骗”的范畴中。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先骗租后骗卖①、先骗租后骗贷②、先骗卖后骗借③、先骗担保后骗贷等。(2)法律关系的复合性。“双重诈骗”中至少包含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刑民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是造成对此类行为刑法定性困境的原因之一。④根据三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所形成的结构,可以将“双重诈骗”的行为分为“直线形”关系的行为类型和“三角形”关系的行为类型。在“直线形”关系的“双重诈骗”中,除行为人之外的两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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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贷款“双重诈骗”的类型

通过对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件的梳理可知,其中的骗取贷款行为具有基本一致的表现方式,均为向出贷人提供从担保人处骗取的第三人担保并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使得出贷人相信行为人有能力、有意愿在贷款到期时还本付息,进而使其向行为人发放贷款。但骗取担保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根据行为中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目的所形成的担保人、行为人、出贷人的三方关系,可以将担保贷款“双重诈骗”分为“直线型”和“三角型”两种行为类型。

1.“直线型”担保贷款“双重诈骗”

“直线型”担保贷款“双重诈骗”占据了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件中的绝大多数,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先骗取担保人信任,使其为行为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受骗后贷款给行为人,担保人、行为人与出贷人之间形成一条直线关系,因行为人在骗取贷款行为中向出贷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而串联起来。在这一类型中,担保人所图或是担保费,或是交易的达成,又或是其他利益,但对行为人取得的贷款本身没有使用的意图。

案例一:马树杰与史某约定:马树杰与五谷丰登合作社或者金田管家合作社签订永业牌生命素购销合同,并向永业公司提供担保物,永业公司愿为马树杰在中国农业银行奈曼旗支行的贷款提供担保,所得贷款用于购买一定数额的永业牌生命素,剩余贷款可由马树杰自由支配。马树杰隐瞒其负有大额债务、无力偿还的贷款事实,向永业公司提供虚假的担保物作为反担保,骗使永业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永业公司之所以愿意为马树杰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为了在马树杰顺利取得贷款后购买一定金额的永业牌生命素,提高该产品的销售额。至于马树杰取得的贷款,就贷款本身而言,永业公司无意占有或者使用。

二、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刑法定性现状及问题

(一)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刑法定性现状的实证分析

对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刑法定性问题的讨论,来源于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定罪“同案不同判”的窘境。通过对近年来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刑法定性结果的统计与分析,可以窥见司法机关对该行为定性的观点。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全文检索“担保”、“贷款”、“诈骗”,获得2017-2021年刑事判决书共13272篇,①经过筛选,被告人行为涉及“先骗担保后骗贷”的判决书444篇,包括一审判决书415篇、二审判决书28篇、再审判决书1篇,2017年136篇、2018年120篇、2019年76篇、2020年96篇、2021年16篇。涉及441个案件,其中黑龙江省63件、河南省44件、浙江省40件、河北省34件、山东省33件、吉林省33件、安徽省29件、四川省20件、北京市17件、湖北省17件、湖南省12件、江苏省10件、辽宁省10件、陕西省10件、贵州省9件、甘肃省8件、江西省8件、山西省8件、广东省7件、重庆市6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件、内蒙古自治区5件、宁夏回族自治区4件、上海市3件、福建省2件、广西壮族自治区1件、云南省1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件。包含“直线型”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的案件435件,“三角型”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的案件11件,其中有5件兼有“直线型”和“三角型”行为。具体定性分述如下:

1.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表现

(1)将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共279篇,占62.8%,均基于担保人为被害人的观点,但认定的路径存在差异。

有的法院仅评价了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中的骗取担保行为,认为被告人在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使得担保人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未对骗取贷款行为作出刑事司法上的回应。②也有法院采用“损失归属说”或“担保代偿无损失说”,认为行为人骗使担保人相信其具有还款能力而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将被害人置于还款人地位,使被害人被动替其还款”,③造成了担保人的重大损失;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因担保人将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实际上无损失。

(二)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刑法定性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对近五年涉及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的案件起诉与判决阶段罪名认定的统计与分析中可以发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此类案件的定性中普遍存在,甚至对于近乎相同案情的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不同判、同地区的不同法院不同判。②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民事活动结果对行为刑法定性的干扰

就对以上案件的统计结果而言,相比于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法院对将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所犯之罪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更具青睐,究其根本在于,司法机关认为出贷人对担保人的追偿已经或者可以对出贷人的损失予以弥补,从而阻却了骗取贷款行为犯罪的成立,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简化了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的法律关系,将其从多犯罪行为的自然事实关系和刑民交织的法律关系中解脱出来,便利于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此种以民事活动结果干扰刑法定性现象的正确性与合理性有待考察。

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的法律事实,属于多主体牵连类型的刑民交叉,形成行为人与出贷人、出贷人与担保人法律关系的牵连,以及一个刑事责任和多个民事责任的多重责任聚合,即行为人与国家公诉权之间的刑事责任和行为人与出贷人、行为人与担保人、担保人与出贷人之间的多个民事责任的聚合。担保人代为还款的责任发生于行为人向出贷人骗取贷款行为之后,应认为是后续独立的民事行为,不应影响刑事行为的定性。③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也并非决然独立、互不影响的,民事责任承担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然而其效果也仅应反映于对量刑的影响上。

三、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刑法定性之我见..........................28

(一)应当对骗取担保和骗取贷款行为分别作刑法评价...................29

1.三方当事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形成两方对立的利益集团........................29

2.前后行为均侵害了具体法益.............................30

结语................................56

三、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刑法定性之我见

(一)应当对骗取担保和骗取贷款行为分别作刑法评价

以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刑法定性的罪数对现有理论观点进行划分,可以将现有观点分为“一罪论”和“二罪论”,①一罪论包括“最终受损说”、“担保代偿无损失说”、“骗取贷款说”和“骗取担保财产目的说”,二罪论仅有“骗取贷款目的说”,此外还有“损失停留说”和“个案情况综合说”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行为的罪数评价踌躇于一罪与二罪之间。本文支持“二罪论”,认为担保贷款“双重诈骗”中的骗取担保行为与骗取贷款行为应当在刑法上分别作出评价,理由如下:

1.三方当事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形成两方对立的利益集团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当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到刑事法律规范的领域,就形成了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国家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控罪主体与犯罪主体之间为解决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②传统的刑事法律关系理论虽然在控罪方的主体来源上存在一定争议,③但大体将主体划定为控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近年来,随着被害人学研究成果对刑法学影响的扩大、人权思想的不断兴起、对实现法律公平正义及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要求,有学者提出了刑事法律关系的“三元结构模型”,以求对传统的“二元”刑事法律关系予以修正。该观点认为,被害人也应当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将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修改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