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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思考

日期:2024年01月3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5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1252103339154 论文字数:26966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本文通过对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点面结合的司法数据分析,发现我国涉黑案件财产处置存在诸多问题。如传统司法理念“重打击,轻保护;重人身,轻财产;重实体,轻程序”轻重失衡;现行法律法规交叉冲突;权力机关履职缺位;涉案财物处置救济机制欠缺等。

一、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内涵

(一)涉案财物的概念

涉案财物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范畴的法律概念,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范式,故而在使用中混淆的情况时发。笔者认为“涉案财物”与“涉案财产”概念基本相同,只是语言表述的轻微不同,现立法层面更多的使用“涉案财物”,故为了规范使用,本文也选取“涉案财物”;而“涉案财物”与“赃款赃物”、“查封扣押之物”概念明显不同,前者的外延明显大于后两者,前者也是更加的客观、科学。如相较于“赃款赃物”明显的贬义色彩,“涉案财物”更加中立客观,这样一个小小的概念名称,背后体现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合法财产的保护,蕴藏的是我国法治思想的进步发展。

“涉案财物”的规定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但仍存在规定庞杂,不相统一的问题。通过法信检索,关于“涉案财物”法律1部,司法解释有3部、部门规章6部、地方性法规9部、地方政府规章3部、地方性规范文件26部。“涉案财物”一词最早出现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内,从这一文件的相关内容来看,其针对涉案财物的定义应用等同于赃款赃物;“涉案款物”首次立法出现于2010年《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1;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使用了“涉案财产”这一词2,但只是提出了需要追缴违法所获取的相关财产,并未确定指明“涉案财产”的具体范围;2014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涉案财物的范围,其将涉案财物划分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3;2015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表述进一步完善,将涉案财物的范围扩大到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物证4,阐明了涉案财物具有物权和证据双重属性,该规定从性质根源扩大涉案财物概念的外延,极具进步意义;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具有复杂性,涉及的财产种类众多、范围广;具有巨额性,往往涉及的金额巨大,动辄上亿;具有伪装性,许多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通过“洗白”,给其“黑色”产业披上了“合法”外衣,甚至与合法业务交织。这给司法机关界定涉案财物范围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然而在标的如此巨额的涉黑案件中,如同“蝴蝶效应”一般,涉案财物定义的微小差异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影响,一个不小心就容易侵犯到其合法财产权。所以系统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进行界分极具挑战性和必要性。本文立足于《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分:

1.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的界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性强、波及面广、打击难度大主要在于其雄厚的经济基础,要想彻底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防止其卷土重来,关键是“割血脉,断筋骨”,清缴其违法所得,削弱其经济实力。同时司法机关不能以“重拳出击”为借口,肆意扩大涉案财物的范围,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进行界分尤为重要。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个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的取得的财物。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直接违法所得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成员通过组织或个人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取得的财产。根据对2018年《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理解和归纳,涉黑案件主要的直接违法所得包括赃款赃物以及处分所得、第三人为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活动而直接提供的财产资助7。其中赃款赃物以及处分后所得是大众最能理解的通俗“涉黑财产”,如强迫交易所得财物、敲诈勒索所得财物、诈骗所得财物以及相应的销赃款等。需要注意的是赃款赃物应当做一个较为广义的理解,犯罪所生之物也属于赃物8。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处置现状

(一)司法数据分析

数据统计是为了服务文章研究,明确文章研究目的才能找准数据分析路径,高效准确的框定有效数据,只有这样的数据分析才是有意义的。本文开展数据分析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深入探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情况,发现涉案财物处置的特征、发展变化、现存问题等,最终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横向时间轴笔者选择三个重要分割点,2018年年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张旗鼓的开展;2019年年中《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落实,对涉黑案件的财产处置实践肯定会产生一定的指引以及规范;20年年末,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幕,反有组织犯罪迈入了一个新的巩固、总结、创新阶段。所以在分析涉案财物处置各要素发展变化时,笔者会以扫黑除恶攻坚期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5月31日;扫黑除恶进阶期2019年6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扫黑除恶巩固期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5月31日这三段时间进行对比。

纵向对象选择上,因为近两年裁判文书上网不规范导致了不少舆情风险,最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对上网文书进行排查整改,在这背景下许多涉黑相关案件的判决书不再上网,之前上网的也有许多被撤回,故许多判决书没有公开内容。因为笔者就职于浙江某基层法院,故对浙江省涉黑案件接触更多,也更为了解,所以原意是选择浙江省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研究对象,奈何有判决内容的判决文书只有7份,数据样本过少,不利于分析普遍性情况。所以笔者将检索对象框定在全国范围内判决公开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判决书攻坚期27件;进阶期146件;巩固期36件,共计209件。可见在《2019年意见》颁布后,涉黑案件办理数量达到了顶峰,办案数量的变化行政色彩浓厚。2019年6月到2020年12月涉案案件判决书数量最多,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如火如荼有很大的关系,涉黑案件的侦查、审理耗时较长,一年多后的这一阶段正好扫黑除恶工作“大丰收”。更换检索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执行案件也呈现出来相似的特点,即攻坚期13件;进阶期78件;巩固期54件。为更清晰、客观表示涉黑判决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数量变化,笔者绘制如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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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案分析部分

法院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敏感问题、舆论影响较大而选择不公开或部分公开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此外,部分法院即使公开了涉黑案件的裁判文书,文书中关于涉案财产处置也只是一笔带过,含糊不清,因此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的官方平台内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数据不全,信息较少,为了深层次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产处置的具体情况,本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及网页信息、公检法官方公众号信息宣传以及申请阅读法院卷宗,对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个案进行剖析整理。

1.基本案情:2021年浙江省Y法院审结一起主要盘踞于浙江义乌、绍兴等地,严重影响联托运行业的重大涉黑案件,本案处理了以李某某为首要份子,陈某森、金某坚、陈某矿、陈某军、金某富、朱某弟、丁某民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型智能组织,共计判处刑罚38人,1家犯罪单位,2家关联单位。该犯罪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妨害作证、聚众斗殴、破坏生产经营、高利转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违法犯罪案件数十起,涉案金额达数亿元,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且导致己方1人重伤、1人死亡等严重后果。

2.经济发展模式:(1)初期,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通过暴力威胁、抢夺货源的方式非法垄断公路货物运输。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李某某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持械殴打竞争对手,争抢货源,非法敛财;1996年李某某成立义乌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某物流公司、常熟某仓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组织经营范围、地域不断延伸;21世纪初,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矿等人利用组织恶名和强势地位,强行索取其他托运站干股、线路保护费,逼迫其他托运站合并经营,攫取巨额利益;扩大了组织在义乌、桐乡濮院、湖州织里、江苏常熟等地托运行业的非法影响;(2)中期,2007年以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满足于托运行业的经济利益,通过义乌某运输公司,骗取银行贷款资金2.96亿元,进行非法转贷、发放高利贷、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软暴力手段霸占债务人企业,破坏生产经营,肆意强占他人财物,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进一步扩大。(3)后期,被告人李某某伪造证据、虚构债权转让等违法方式顺利拍卖得到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基础强大的某农庄,组织财富进一步累积;2012年底,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逼迫受害人杨某民回购御景园置业有限公司股份,获利1.7亿余元,组织经济实力进一步壮大。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处置的困境探究....................21

(一)刑事司法理念轻重失衡.....................................22

1.“重打击,轻保护”.......................................22

2.“重人身,轻财产”.......................................22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处置的域外经验及启示..............31

(一)澳大利亚涉黑案件财产认定制度.............................31

(二)英德涉黑案件财产审前处置制度.............................33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处置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