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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探讨

日期:2025年11月0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10312050015407 论文字数:33252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本文以当前有关商标权滥用的典型案例为研究重点,深入了解国内外学术研究现状,以案例为基础,详细研讨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商标权滥用的主要裁判思路,从而总结出当前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据此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司法在大力规制权利滥用的情况下能够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一)商标权滥用行为频发

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创新则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极大地激发了国民的创新热情,提高了知识转化和利用效率。多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完善和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高,知识产权权利人也越来越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成为大热话题。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知识产权滥用现象也日益严重,恶意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高价转让他人、将自己登记为他人作品的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甚至作为作品真实作者起诉维权、滥发专利侵权警告函并批量起诉维权等等滥用行为与时俱进、多种多样。

随着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和实践保护意识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历了从依法谨慎行使权利到大胆钻法律漏洞维权的过程。由于知识产权的强独占性,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合法通过知识产权享有高额的垄断利益,刺激更多权利人为了获取超额利益而积极选择拥有和使用知识产权,有一部分人想出了一条“捷径”,借由当前知识产权法的不完善而变相通过诉讼或其他的威胁方式取得不正当利益,主要集中于专利和商标领域。

在商标领域,近年来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的案件屡见不鲜,成为热度较高的法律话题,引起广泛关注,“歌力思”案、“乔丹”案和“UL”案等基于抢注而起诉维权以及“潼关肉夹馍”案、“青花椒”案、“鲁锦”案等以索取赔偿为目的批量向中小企业起诉维权的滥用行为频发,并且愈演愈烈,如今已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风气,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看到“商机”,开发出多种滥用形态,企图通过诉讼或投诉等途径获得包装在合法外衣下的垄断性权益,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大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应当被及时规制。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一)滥用商标权的概念认定研究

切实打击滥用商标权十分紧迫,但打击的前提是准确识别需要打击的对象,尽可能避免扩大打击面伤及无辜,也避免让打击面过窄放过应受法律处罚之人,要实现这一目的,滥用商标权的概念与行为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下属概念,知识产权的所有本质属性都可在商标权上有所体现,在概念的理解与行为的认定上二者也存在相通的地方,因此研究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认定可以为滥用商标权的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认定上,学界存在着不同观点。有学者主要以主观上具有损害目的为标准,认为滥用是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行为;2有学者则以客观上超越法定范围为标准,认为滥用是权利行使超过法定界限进而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或者确信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即是权利人披着行使权利的外衣,进入权利限制规范所界定的领域主张权利的行为;4还有学者从权利滥用的本质属性出发,强调构成权利滥用最关键的是行使权利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或者公序良俗,5或者强调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以违背知识产权制度设立宗旨和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政策为必要前提,行使权利不当性为表现,对他人合法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为损害结果。6概念存在的意义之一便是为判断某种情形是否能够被囊括于该概念之中提供较为准确的指引,不论是设立宗旨、公共政策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定标准来说仍太过抽象和广泛。而无论是主观损害目的还是客观上超越法定范围行使权利,仅仅以其中之一为判断标准则显得有些偏颇,也不契合实践情况与需要,因此最佳方式是将二者结合起来作为认定滥用商标权的判断标准。

第二章 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的现状及困境

第一节 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的现状

为深入洞察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的现状,有必要对典型裁判案例展开剖析,通过对多个典型案例进行综合分析,能够清晰地呈现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倾向,这有助于精准发现当前在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中所面临的困境。

一、典型案件梳理

滥用商标权案件数量增多并非虚言,以“权利滥用”为法院说理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中查找,近五年(2020-2024)内的相关案件数量占近十年(2015-2024)的78%,2020年的案件数量甚至是近十年的最高,共85件,这仅仅是最有可能涉及滥用商标权认定问题的纠纷类型,除此以外,不正当竞争纠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中也可能涉及滥用商标权认定问题,快速增多的案件使得司法机关积极寻求如何妥善解决此类挑战的方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裁判规则,产生了诸多重要参考案例,为直观表述此类案例的司法裁判情况,梳理相关案例的法院裁判理由作为表1-1展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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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的困境

“商标权利滥用案件实体涉及保护专用私权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间的平衡问题,程序涉及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的交叉问题。”50这一句话完美概括了当前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的困境。

一、忽视不同类型滥用权利的认定重点要素

在经过多年斗智斗勇后,司法实践中已经总结出一套能够在各类案件中通用的认定商标权滥用的逻辑链,客观上来讲,当前法院考量商标权人是否构成滥用商标权已经十分全面,涵盖了权利基础、权利人、主观目的、客观行使行为、损害结果等,但具体法院在应用到不同类型的滥用商标权行为上时却显得尚不全面。

例如在“西四社”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是否存在其他侵权行为不应当作为认定构成权利滥用的要件,51这是将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与企业名称的使用行为分开,认定权利滥用必须是使用商标权的行为,与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无关。的确如此,但此案中两种行为的主观目的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通之处。北京西四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西四社”商标权,也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但本案的重点并不在商标权的使用,而在于“西四包子铺”的名称使用。就商标权的行使而言,北京西四公司所取得并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就其诉讼行为而言,北京西四公司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侵权之诉,该行为也无不当;就主观目的而言,华天公司的“西四包子铺”标识早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已经能够与其经营的产品形成对应关系,因此其并不具有攀附北京西四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反而是北京西四公司一直使用该字样进行装修与宣传,意在攀附华天公司的商誉,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其的合法权益,在目的上已经符合权利滥用的要件了,只是由于北京西四公司并非商标权行使行为而不构成权利滥用。

第三章 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困境的成因 .............................. 27

第一节 商标权保护理念的增强与市场竞争中的诚信危机 ............. 27

一、商标权保护理念不断增强 ............................ 27

二、市场竞争中的诚信危机 .............................. 28

第四章 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困境的纾解 ......................... 36

第一节 类型化认定所需的关键要素 ...................... 36

一、权利存在瑕疵型 .............................. 36

二、权利行使失当型 ............................ 38

结语 ......................... 54

第四章 滥用商标权司法认定困境的纾解

第一节 类型化认定所需的关键要素

“一刀切”的认定逻辑早已被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所抛弃,其未能精准回应商标权滥用行为的异质性特征,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模糊化与裁判结果失衡。基于此,确定类型化认定的关键要素,将商标权滥用行为区分为“权利存在瑕疵型”与“权利行使失当型”两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评价规则与关键要素考量,这一分类不仅契合商标法体系的内在逻辑,亦能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精细化水平。

一、权利存在瑕疵型

商标权滥用行为的类型化裁判中,“权利存在瑕疵型”滥用因直接动摇权利合法性基础而具有特殊规制意义,其核心特征在于商标权自始缺乏正当性,因此应重点审查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主要从客观层面与主观层面分别加以考量:

(一)客观层面

第一,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利人。核对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利人十分重要,通过审查原始取得权利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以及继受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协议、转让协议等证据从而确定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利人,可以为后续一切审查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涉案商标当前的法律状态以及有效期。依法取得且在权利有效期内的商标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以注册、转让、许可的方式取得商标权,以此为前提可以迅速分别出权利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在本案中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地位,从而筛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节省裁判资源,已经审查的事实也有助于后续诉讼过程的推进和法官裁判的考量。

法学理论论文参考


结语

在商标领域,近年来,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的案件屡见不鲜,成为热度较高的法律话题,引起广泛关注,多种商标权滥用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大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应当被及时规制。商标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创新活力的重要环节,但其复杂性在于如何精准认定行为性质。若认定标准模糊或过于宽松,可能误伤合法维权;若标准僵化,则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兴滥用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直是司法上用于认定和规制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