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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叶后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变迁

日期:2024年05月0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48
论文价格:10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4241106486336 论文字数:44525 所属栏目:在职研究生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在职研究生论文 On-the-job graduate paper

本文是一篇在职研究生论文,本文运用经济社会史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从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过程、发展与完善方面进行研究,以期掌握开曼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脉络、特点以及产生的影响,并尝试从中寻找适合我国海南自由贸易港借鉴的经验。

第一章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1960-1980)

第一节开曼群岛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背景

开曼群岛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凭借完善的监管制度、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以及优惠的税收政策成功经营着银行业、离岸公司、基金和信托等多项离岸金融业务,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是仅次于纽约、伦敦、东京和香港的第五大国际金融中心,也是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齐名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①而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之所以能够成功建立与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开曼群岛不同于加勒比地区其他国家的开发历史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奠定了历史基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为其提供了有利的机遇,自身政治地位的转变则提供制度基础。

一、开曼群岛开发历史(16-20世纪中叶)

(一)开曼群岛的发现与经济发展

15世纪晚期,欧洲国家在经济和宗教等多方面诉求的驱使之下,开始探索新的航线。在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的支持下,航海队伍成功找到前往印度的新路线,发现了美洲,完成了环球航行,取得了许多瞩目的成就,而开曼群岛也在新航线的开辟中被人们所发现。

15世纪晚期,克里斯托弗·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一心寻找前往东方的新航线,希望能够成功到达中国、日本和印度。1492年,在西班牙女王伊萨贝拉(Isabella)的支持下,哥伦布(Columbus)于1492年8月3日带领航行队伍开始了他的首次航行,航行中发现了巴哈马群岛,之后又到达古巴和伊斯帕尼奥拉岛,最后返回西班牙。接下来,哥伦布(Columbus)在1493年和1498年进行了两次航行。1503年,哥伦布(Columbus)进行第四次航行,并制定了前往伊斯帕尼奥拉岛的航行路线。但是在1503年5月10日,由于风向和洋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船只偏离了原定航线,到达了一个小岛。该岛在之前的航行中并未被发现,在哥伦布(Columbus)登陆之后也没有发现任何居住痕迹,故因岛上分布着大量的海龟,便将其命名为“Las Tortugas”,即后来的开曼布拉克岛(Cayman Brac)和小开曼岛(Little Cayman)。1523年,大开曼岛(Grand Cayman)连同哥伦布发现的两个岛屿因该岛屿盛产的开曼鳄而以“Lagartos”为名,并首次被绘制在地图上,进而为人所知。至1530年,Caymanas的名称正式开始使用。弗兰西斯·德雷克(Francis Drake)在他1585-1586年去往西班牙的航行途中曾在大开曼岛停靠,并在航行日志中对船员在开曼群岛的活动作出了描述:“4月22日,这里发生了一场大地震,但并无人伤亡。这里有许多的野兽,我们杀死了超过20只鳄鱼。我们和鳄鱼进行战斗,它们既生活在海里,也生活在陆地上...大量的海龟为我们提供了真正的美味。这是一片真正的沙漠和荒野,到处都是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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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开曼群岛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过程

一个成功的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完善基础设施的支撑和人才的支持等。开曼群岛在获得自治之后,将眼光转向经济转型和发展,决定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在法律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与劳动力引进等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促成了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

一、法律体系的构建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必不可少的条件。完备的法律条文不仅可以为前来注册和经营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降低经营风险,也可以维护群岛正当权益。20世纪60年代对于开曼群岛来说是离岸金融业务政治与法律奠定基础的时期。①开曼群岛之前由牙买加进行管理,岛上的法律和条文基本依赖于牙买加法律,没有形成带有群岛特色和符合需求的法律。如果想要成功地实现经济的转型,摆脱贫困落后的状况,颁布和制定符合群岛需求和现状的法律势在必行。于是,开曼群岛在逐渐脱离牙买加的同时也不断完善当地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在经济领域。

(一)开曼群岛《公司法》

1960年,开曼立法议会在借鉴英国《1948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为开曼群岛量身定制了《公司法》,规范了开曼公司和在开曼开展业务的公司经营秩序。该法颁布之后在开曼群岛设立开曼公司注册处,用开曼公司注册代替牙买加公司注册,规定在牙买加注册的现有开曼公司根据新的法律重新进行注册。该法的颁布确保个人和企业免受直接征税的自由,同时消除了对于牙买加法律的依赖,②是开曼群岛在之后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重要一步,而且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收取的费用也为开曼增加了新的收入。之后修改的《公司法》进一步对公司注册以及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分别作出了规定,包括公司类型、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手续、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账目和审计、公司职员和行政管理、公司清盘、公司合并、无记名投票等多个方面。

第二章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与完善(1980-至今)

第一节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中心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的工具。据了解,在离岸金融中心,通常提供银行业务、离岸公司、保险业务、信托业务等服务,通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可以实现资产管理和保护、税务规划等目的。开曼群岛作为著名的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具备了离岸金融中心所提供的主要金融业务,其中银行、离岸公司、保险和信托业务的发展迅速且完善。

一、银行

离岸银行是为非居民借款人和储户提供服务的金融中介。①离岸银行拥有无资本、资本收益、股息或利息税等优势,而且没有外汇管制,且享有较轻的监管和报告要求。开曼群岛在正式建立离岸金融中心之前就已经出现国际银行。例如,巴克莱银行于1953年入驻岛上,开设第一家银行分行,尽管其最初主要业务是处理开曼海员之间的汇款,巴克莱银行的建立也使得开曼人和世界银行系统之间建立了初步的联系。②1963年,加拿大的皇家银行和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也进入开曼群岛经营相关的业务。③在《银行和信托公司基本法》颁布之后,岛上的银行业迅速发展,至20世纪70年代早期,美国第一国民银行(First National Bank)、加拿大丰业银行(The Bank of Nova Scotia)和另外3家私人银行也在开曼群岛进行了登记注册。不过,此时在开曼群岛落户的银行大多数为英国和加拿大的银行,之后来自美国的银行数量逐渐增加,并成为在开曼经营银行业务的主要国家④。

此后,越来越多的银行来开曼群岛设立分行经营,群岛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和规定,至今已形成较完整的注册经营和监管程序。据统计,截止2021年12月底,CIMA负责监管101家银行。其中包括6家零售和4家非零售A类银行,以及91家B类银行,这些银行中的大多数为来自北美、欧洲和南美的国际银行分行(61家)和子公司(29家)。截止2020年12月,国际资产和负债总额分别报告为5970亿美元和5970亿美元。根据跨境资产价值(5780亿美元),开曼司法管辖区目前在国际上排名第十六,根据跨境负债(5370亿美元)排名第十四位,凸显了开曼群岛作为金融中介的作用。截止2022年3月31日,执照持牌人包括以下地区的40多个国家:中东和非洲(2%)、加勒比、中美洲和墨西哥(22%)、亚洲和澳大利亚(16%)、南美(24%)、欧洲(13%)、北美(23%)。50家最大的银行中有40多家在这里持有执照。因此,开曼群岛成为世界所公认的十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第二节加强监管与国际合作

一、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的建立及其职责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作为负责监管和监督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经营被许可人的机构,在维护司法管辖区作为领先金融中心的完整性和声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①管理局严格根据国际标准履行其监管和监督职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银行监督核心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员协会发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发布的证券法规的目标和原则等。开曼金融管理局还在诸多国际监管机构设有代表,例如国际金融中心监督员小组、加勒比金融行动工作队、跨境银行业务工作组、美洲银行监督员协会等。遵守国际监管标准和参与国际监管机构,提升了金融管理局的监管质量,并加大了管理局的可信度,使其得到了来自国际金融组织和客户的信任,也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带来极大助力。

1997年1月1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根据1996年颁布的《货币管理局法》成立,由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金融服务监管局和专门负责货币事务的法定机构货币发行局合并而成,其目的是加强对金融服务业的监管和促进金融稳定。金融管理局的宗旨是通过利用高技能专业人员团队和当前技术,保护和提高开曼群岛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依据有关国际标准开展严密和高效的监管和监督,使得货币保持稳定。管理局在成立之初不属于独立运行的机构,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主要责任是根据监管法律监督被许可人,并监督对洗钱法规的遵守情况。政府拥有关于颁发许可证和行使纪律权力的最终决定权。在货币方面,管理局代表政府以及开曼群岛人民,负责发行和赎回货币,以及管理货币储备。2003年3月12日,颁布的《货币管理局(修正法)》规定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是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管理局正式独立之后,由董事局全权负责业务决策,包括负责开曼群岛境内或来自开曼群岛的受监管金融业务的许可和注册。其货币职能保持不变。金融管理局仍然对政府和立法议会负责,并将继续代表政府收取执照费用。

第三章 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特点与影响 ........................ 57

第一节 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 ...................... 57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