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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日期:2025年08月0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8040852117436 论文字数:20252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设置的“公共利益豁免条款”。最后,用户隐私与知情权。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就指出即时通信数据迁移需同时取得用户明示同意,体现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单独同意”规则的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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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

当前,中国数字经济步入加速发展阶段,数字技术创新不断涌现,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大,数字经济正成为我国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和新动能。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数据被誉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石油”。商业数据已成为新兴网络行业竞相追逐的重要资源,其规模与质量直接关乎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及竞争力,进而影响企业的商业价值和衍生产品的经济效益。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围绕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日益增多。大数据杀熟行为、流量劫持行为、数据不当抓取行为等正深刻地影响了商业数据权益的保护。在此背景下,探索有效的商业数据权益保障机制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是当前保护商业数据权益最为适宜的法律框架。然而,在实践中,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仍面临着诸多困境。对此,通过对商业数据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数据垄断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数据不当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商业数据干扰破坏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重要类型。这些围绕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有数据要素价值激增与利益驱动、技术迭代与能力不对等。基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分析,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面临竞争关系界定模糊、“一般条款”过度使用、互联网专条的局限性等困境。在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技术性强、隐蔽性高、损害范围广的特征。因此,在规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以动态平衡、安全发展、秩序维护为核心法律理念,构建符合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规律的规则体系,从多维层面去规制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此,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应坚守多元利益动态平衡原则以及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理念,采取竞争关系认定革新、审慎扩张解释一般条款,设立商业数据专门条款进路予以应对,最终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