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5.1 主要结论
本文以刑民交叉为视角,主要探究共存的刑民交叉所涉及的刑民边界问题,造成共存的刑民交叉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过于趋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标准难以明确,导致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不够系统全面。
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权,其与传统财产权有所不同,其非排他性决定了法律对其的保护只能为有限保护,刑民之间更应存有差异。刑事保护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涉法益主要包括秩序法益和财产法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以市场竞争秩序为主,商业秘密人财产法益为辅的复合法益,从该复合法益出发,对“获取型”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但“获取型”行为的不法手段可构成其他犯罪,而后对违反保密义务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进行评析,明确二者仍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置。最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进行认定,明确以“重大损失”为基础的“情节严重”的罪量标准,得出对于各个行为作为妥当的损失认定方式,同时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刑法中的“情节”固然保罗万象,但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背景下,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回到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中来,对本质特征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与“重大损失”相结合,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适当提高损失的标准,实现合理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