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部分理性观念,罗尔斯意图在其构建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以公共理性来解决当下多元社会中的分歧与冲突。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的公共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自由平等的公民的理性是公共的:二,其主题是关于公共善的:三,其本质是公共的。51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是唯一性的,基于公民的共同理性,这种单一的只涉及“宪法根本问题”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理性在具体实践中并不一定最终达成公共共识。罗尔斯承认合乎理性的道德、哲学和宗教学说将长期存在,在这一多元现实下“避免的方法”对涉及道德和宗教的深层次冲突的解决显得无力,并且要求公民放弃自身完备性学说这一做法也受到违背民主社会包容性原则的质疑。

结论
詹姆斯·博曼的多元公共理性理论是面对当下多元社会中产生的新问题并基于对既有公共理性理论的改造创新而产生的。通过将博曼与哈贝马斯理性观念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二者相同之处在于都重视理性和规范的程序对于实现公共理性的重要性,并且需要通过正式领域如立法机构将其转化为政策或法律才能更好更长久地发挥效力。但不同之处在于博曼并不认为只有严格的程序所保证的公正性才是公共理性具有说服力的唯一要素,具有公正程序的公共协商也并不总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博曼将公共协商重新定义为对话性的联合社会活动,目标为多元性共识,这可以看作是对哈贝马斯话语协商模型的重构和完善:坚持了人民主体性和反思性特征。在制度构建上,博曼以二元民主代替双轨制,其优点是正式与非正式领域在民主轨道上的有机互动,为其公共理性观念提供了制度上的考量。通过比较博曼与罗尔斯的理性观念可以发现,相比于博曼和哈贝马斯,博曼与罗尔斯的共性更多。二者差异在于公共理性是否具有唯一性上,博曼认为公共理性具有多元性,这也是其多元公共理性的理论基础。
面对公共理性实现的困境特别是深层次冲突问题,哈贝马斯尝试在协商中赋予多元主义更重要的作用来解决;罗尔斯试图以重叠共识来解决;博曼的做法是以道德妥协来弥补重叠共识的不充分,而道德妥协不需人们基于相同的公共理性而达成共识。博曼看出了多元现实下社会的不稳定性与广泛合作的难以为继,因此他赋予公共理性多元性的特征,目的便是鼓励不同群体进行多元合作协商。为了保持这种多元合作的持续性,博曼进一步降低共识的标准,强调多元共识。这种转变无疑是开创性的但又是温和而渐进性的,博曼力图证明公共理性并非在多元主义的挑战下无计可施,也并非是遥不可及的空中楼阁。相反,融入了多元性的理性的公共运用可以更好地证明公共理性理论的优越性和可实现性。针对公共理性的障碍,博曼提出基于能力分析的不平等矫正措施即制度改革和集体行动,尽管具有一定理想主义色彩且并不一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指明的方向具有可取之处。博曼为协商民主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他使得协商更具有反思性和包容性,也提高了协商开展和取得成果的可能,作为第二代协商民主理论者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尽管十分具有创造性,但博曼对于其理论的细化和可行性分析并不完整,对于理论实践路径的考察也并不充分。正如耐特曾经指出,“博曼基于能力的政治平等概念似乎比狭隘的基于资源的概念更适合理解民主协商的有效参与条件。但是,人们要做的工作远不止此。”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