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
伴随着中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的经济社会的面貌也有了和改革开放之初以及1997年刑法制定之初显著不同的面貌。通过我们对刑法分则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进一步分析,不难得出,结合实务中行为犯的运行情况,引入目的犯,危险犯,结果犯,并结合行政犯的理论,对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分析。因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备当今社会工业化流水线犯罪的特征,结合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并联系上下游犯罪。综合以上理论,得出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刑法分则201条的逃税罪定罪处罚更具合理性。
结合立法、司法、行政的具体情况,协同发力。一体共同推进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让能更加密切接触市场主体的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行政监督在前,充分发挥过滤海绵的作用,在执法的同时最大限度兼顾给与市场活力。与司法部门配合对按照刑事程序办理的变票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的最终保障作用。
给与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稳定可预测的司法审判结果,清理现存的存量相关案件,设立一定时间过渡期,能够使审判工作平稳进行,但根本之法是在法律中给与进一步的明确阐述,并把这明确的阐述进一步用到司法审判中去,让相关相对人能合理、稳定的判断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司法适用。正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