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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问题思考

日期:2025年09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9081051476587 论文字数:48544 所属栏目:国际海洋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国际海洋法论文,笔者认为针对海事条约说理形式问题,建议针对条约适用说理的特殊性完善条约适用说理格式的规定。在海事条约适用方式方面,建议修改《海商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条约直接适用模式构建《海商法》中条约适用条款,同时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公法性国际海事条约的适用依据和国际海事条约适用方式的判断标准。在适用顺序方面,在《海商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确国际海事条约的优先适用。

第一章国际海事条约国内法院适用基本原理

第一节国际海事条约的基础概念界定

一、国际海事条约的内涵

(一)国际海事条约中“海事”的概念界定

根据国际上普遍接受关于国际条约的定义,国际条约是指主权国家、主权国家之间组成的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规范缔结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文件。②参照上述国际条约概念的解释,国际海事条约可以作出这样宽泛的理解: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签订的规范在海事领域权利义务的专项条约。对于此概念的理解,仍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解释:何谓“海事”,如何理解国际海事条约中的“海事”,与我国《海商法》中的“海商”是否属于同一概念,该词的外延为何?鉴于上述种种疑问,本节将对国际海事条约中“海事”一词作解释。

理论上对“海事”概念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海事”是指海上事故的简称①,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②,或者海上航行或停泊发生的事故。③也有的学者认为狭义的“海事”与“海商”是同等的概念,指平等主体间在海事活动发生的事务。④广义的“海事”包含所有的海上事务和活动,其内涵广于狭义的“海事”。⑤此外,在我国学界有“海商”一词与“海事”非常接近,容易产生混淆。“海商”也同时拥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海商”与广义的“海事”概念上是一致的,皆是海上一切事务的统称⑥,而狭义的“海商”更多是指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海上保险等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事行为。

针对学理上关于“海事”和“海商”概念的争议,我国海事法院部门的设置似乎给出了较为官方和权威的界定。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在沿海城市设立海事法院⑧,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海事法院设海商审判庭和海事审判庭,分别受理海商案件和海事案件。以广州海事法院规定的法庭部门审理的案件类型为例,海事案件主要包括船舶碰撞、海上人身伤亡等海事侵权纠纷案件,而海商案件具体囊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等海上商务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节国际条约的国内法院适用

一、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

(一)条约国内适用的背景

在历史发展的早期,国际条约只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条约的履行依靠政府之间的行为,对国内的个人不具有拘束力,不会产生个人权利与义务问题。随着国际上开展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开展,国际条约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条约调整范围涉及民商事交往活动,内容上直接设定个人的权利义务。①当设定个人权利义务的条约数目极速增长,这些条约仅仅依靠政府之间的活动已无法满足条约目的的实现,条约需要在国内层面上予以适用②,因而产生国际条约国内适用问题。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要求不仅呈现在私法领域,也在公法领域有所体现,尤其是在人权法领域。

就海事领域而言,从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国际海事条约的内容来看,技术事宜的统一、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等问题最终需要个人遵守和执行,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缔结和加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事条约后一般而言需要考虑国内适用的问题。

(二)条约国内适用的界定

国际条约的适用按照地域的划分,可以分为在国际层面的适用④和在国内层面的适用。⑤本文对国际海事条约的研究主要针对其在国内适用的研究。传统上,对条约国内的适用的概念存在“广义说”以及“狭义说”。广义的条约国内适用等同于条约的执行⑥,指的是一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本国执行在国际条约上规定的相应义务。⑦学者李浩培认为,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国家部门都有适用条约的职务。狭义的条约国内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条约及根据条约制定的国内法应用于具体司法裁判案件的活动。

第二章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概况和特点

一、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情况总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开展海上运输事业和发展远洋贸易,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基于海洋的流通性和船舶运输现实需要,我国主动缔结、加入国际海事统一规则。197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恢复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地位,并且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主持下制定的国际海事条约,截至2022年,我国共缔结和参加了由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定的25个国际海事条约及其议定书。①一方面,积极参与和加入国际海事条约体现我国尊重现有国际海洋治理秩序和主动海洋秩序的态度,彰显我国海事大国的形象。另一方面,基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面对上述25个国际海事条约及其议定书,需要明确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是否允许适用。

本文侧重考察中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海事组织主持下制定的国际海事条约适用情况。具体通过以下方式考察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情况:第一,在北大法宝等案例搜索平台检索所有海商海事、刑事、行政和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以及含有涉外因素的海商海事、刑事、行政和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第二,根据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海事条约为检索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案例案例搜索数据库进行全文检索,呈现国际海事条约的具体情形,本文将通过此种搜索方法收集的案件分析国际海事条约法院适用的状况。通过第一种搜索方法,得到下图(表1)所示的案件数量以及涉外案件与所有案件数量的占比。②如图所示,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相比,涉及涉外因素的海商海事案件百分比高于上述三类案件,也即涉外因素在海商海事案件出现的比例相对较高,符合海事活动和海事法具有强烈的涉外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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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问题的提出

一、国际海事条约适用说理不足的问题

(一)国际海事条约适用论证说理缺乏

裁判文书是裁判的载体,是整个司法活动的反映,是所有审判成果的结晶。①随着司法公开原则的落实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完善,裁判文书对公平正义的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公示制度使司法文书成为展示司法公正的全景之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成为打开这道门户的钥匙。②为了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树立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为司法审判说理逻辑和行为提供原则指导和实操指引。该通知的第二条对法院解释适用法律的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中应当阐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该法律规范的缘由。

即使作为国际条约分类的国际海事条约是否为我国法律一部分尚存争议,但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整体性国际条约事实上是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也即国际海事条约被大部分学者认可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⑤因此,上述通知应当约束司法机关适用国际海事条约的行为,在适用国际海事条约时释明海事条约适用的法理。退一步而言,即使海事条约没有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为了实现海事司法公正,树立海事领域的司法公信力和建成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适用国内法律规范裁判案件应当释法明理,那么被认定为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一部分的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时更应当说明适用条约的理由和依据,否则既不符合法律适用的逻辑,也无法完全实现通知的目的、宗旨和精神。此外,从国际海事条约在法院适用的作用和功能来看,在适用海事条约的司法活动中国际海事条约与国内法律同样是演绎推理推导逻辑的大前提①,法院以国际海事条约为裁判的依据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然事实上同样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通知的规定应当对释明国际海事条约适用的理由。

第三章 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问题成因分析 ........................ 44

第一节 国际海事条约适用说理不足问题的原因 ............................. 44

一、 国际海事条约适用说理欠缺的起因解析 .............................. 44

二、 国际海事条约适用说理不充分的成因分析 .......................... 53

第四章 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法院适用问题的完善建议 .................... 62

第一节 在宪法中明确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 62

一、 以“纳入”的方式在宪法中明确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 ........... 62

二、 宪法条款规定的具体建议 ........................ 63

结语 ........................... 75

第四章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法院适用问题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在宪法中明确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一、以“纳入”的方式在宪法中明确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性法律,规定着国家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宪法是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任何法律规范不能与之相抵触。一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应当由宪法作出规定。宪法作为国内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法律地位的规范,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的问题载入宪法的体系中,不仅因为在理论上只有宪法才有资格和能力将另一国法律体系的规范接纳到本国法律体系中②,而且宪法是协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内法律体系稳定最佳的方式。

对于公法性的国际海事条约而言,我国只有部门工作文件性质的通知指示特定部门应当遵守国际海事条约的规定,无论从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