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语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学基本问题,国际法在国内适用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实践方面的内容。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相关的如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条约的援引方式以及条约的效力位阶等问题已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在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适用方面,由于外国学者从条约整体性角度考察国际条约的适用,未单独考察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独特性,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适用问题具有研究的必要性。目前而言,对于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大部分学者们主张我国实质上以“纳入”的方式接受国际海事条约的效力,国际海事条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国际海事条约适用方式方面,学者对公法性国际海事条约适用的观点分为两派:公法性国际海事条约不可以在案件裁判中直接适用和公法性国际海事条约中技术性条款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在国际海事条约的法律位阶问题,学者们根据国内法律规范主张国际海事条约的效力应当高于国内海事法律规范。
本文对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案件的实证考察,具有以下发现:第一,从法院在条约适用论证推理中发现司法人员的潜意识中确实认为国际海事条约是我国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具有在法院适用的可能性。第二,我国法院对国际海事条约适用方式判断并非完全依据国内学术界的观点。公法性国际海事条约可以在审判中直接适用,公法性海事条约中非技术性条约也可以在法院审判中适用。因此,可以认为学术界对公法性国际海事条约适用方式的认定缺乏准确性。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践考察,笔者认为宜通过条约具体约文的考察确立国际海事条约的适用方式,并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第三,学术界仅发现国际条约或国际海事条约的适用说理的缺乏,未能揭示缺乏适用说理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将国际海事条约适用说理不足分为国际条约适用说理的缺乏和适用说理的不充分,并认为国内法关于国际海事条约适用规范的缺乏以及适用说理形式规定的缺失导致国际海事条约适用说理的不足,司法界对《海商法》的错误解读是国际海事条约适用说理不充分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