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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探讨

日期:2025年09月1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9081056229263 论文字数:28455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环境法论文,笔者通过重新梳理当前制度体系下的责任属性的设置、相关主体的认定、赔偿范围以及责任限制制度等一系列内容,提出完善的构建思路。

1绪论

1.1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海上贸易的密切往来,推动着航运业逐渐发展、壮大起来。考虑到船舶本身的移动性特征、海上运输活动的高风险性和潜在危险性,一旦在航运过程中遭遇某些不测或发生某些状况就可能导致船舶侧翻或破损使得船载油类物质泄漏入海,引发严重的油污事故,对海洋经济、环境、生态、资源等要素造成不利损害。船舶油污事故在国内外社会中都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尤其是近些年来对海洋公益损害赔偿方面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多,国内外研究学者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也不断深入。因此,为更好地解决和规制油污事故损害发生之后的赔偿问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作为货物进出口大国,近几年来我国附近海域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率大幅提高。如2002年天津海域的“塔斯曼海”轮溢油案、2010年的“世纪之光”轮溢油案、2012年的“密斯姆”轮溢油案、2018年的“桑吉”轮溢油案、2021年的“交响乐”轮溢油案等一些典型的油污事故,这类中、大型油污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也更严重、更难以恢复。此外,我国海域每年还有近百起小型船舶油污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偶发性和冲击性对我国经济、社会及海洋环境均造成了巨大影响。

为预防和治理船舶油污事故带来的损失,我国在立法层面对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一般性规制。为便于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利益,目前已经初步在“防、治”两个环节上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机制。但国内还未形成一部专门性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专门性立法对公益损害这一视角下的损害赔偿问题加以明确规定。当公共利益因船舶油污泄漏而受损时,对相关制度内容包括责任属性设置、赔偿项目、责任限制、主体认定等问题还需要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规制。因在审理具体实务案件时因缺乏相对成熟的制度体系引导,使得清污工作难以在第一时间得以实施、受损方的赔偿请求得不到充分支持、海洋环境遭受损害后难以恢复到受损之前的状态等不利后果逐渐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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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船舶油污事故频发,不断推动着各国及国际社会对船舶油污损害纠纷解决的研究。国际上,多项国际公约被设立并实施、完善;国内法上,以美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发达西方国家也基于本国国情及实践现状建立起符合各国立法要求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来填补立法的空白。我国没有制定专门性的油污立法,相关制度内容散见于国内多部立法中。基于各国法律渊源本身的差异性及法律观点多元化的存在,各国学者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争议也存在不同观点。

1.2.1国内研究现状

截至3月,在中国知网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自2020年至近三年共检索到相关期刊有28篇。可见,学界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国内学界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林林总总,在理论研究方面,综合我国学界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属性设定问题。以金瑞林、王玫黎等为代表,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属性设置的问题没有区分公益损害责任与私益损害责任,将其普遍认定为是民事责任。徐国平主张无论是从公益还是私权利的角度出发,针对损害赔偿问题都需要以民事法律责任属性为基础从民事公益诉讼角度出发来主张赔偿①。这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救济论思路。董冰莹、付本超等也以著作的形式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论述,也是以民事责任承担为基础的研究②。当前,鲜有学者能够在区分公益、私益损害责任的基础之上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属性分别进行论证。

2我国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2.1我国船舶油污公益损害的概念范畴

探究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之前需要厘清一些基础性的概念。船舶油污公益损害是一种客观事实,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是一项法律制度安排。处理油污损害纠纷,首先要弄清船舶油污损害的概念,基于油污损害对象利益的二元性指出公益损害的特殊性,并对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安排作出具体阐述,以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现有的制度内容。

2.1.1船舶油污损害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船舶油污损害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结合船舶和油类物质的范畴以及油污事故发生原因的论述,笔者认为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日常航运过程中因某些突发性状况或发生碰撞事故而引起船内油类物质溢出进入海洋,导致财产、人身、其他权利以及海洋环境本身受到损失。将“船舶油污损害”分解,它的相关要素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船舶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为《油污损害赔偿规定》)中将制度适用的“船舶”定位成是一种非用于政府公务、军事及其他海上移动装置,包括航行于国际或国内航线的专门性油轮或非油轮,这意味着“船舶油污损害”中的“船舶”是指用于商事运输的油轮或非油轮。司法解释定义的这一含义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文简称《海商法》)的定义更具有针对性。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第1款中,将“船舶”专门定义成是一种载运着散装货油的任何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且该船舶必须是实际性进行海上运输的。

(2)油类范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下文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下文简称为《防污管理条例》)再到《油污损害赔偿规定》,“油类”的定位从任何类型的油及冶炼制品到任何散装持久性的烃类矿物油性质的油类物质再到划分成持久性与非持久性两种烃类矿物油为核心概念上的油类物质。

2.2我国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渊源

国内立法对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我国作为一些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当相关要素满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件时,处理船舶油污事故优先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来处理。这些法律规范为我国的船舶油污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建立了框架和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共同组成了我国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渊源。

2.2.1法律

当前对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具体内容的阐释被规制在以下法律规范中,它们对船舶油污公益损害事故的赔偿纠纷解决提供了适用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文简称《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法益的基本法,并未专门对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这类案件进行明文规定。鉴于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调整环境利用关系提供基础的法律依据①。且,油污损害作为侵害海洋生态环境的方式之一,这可以为我们进一步探讨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提供一般的原则性理论基础。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下文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专门衔接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一部立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船舶致使污染海洋环境受损的防治进行了规制。本法中规定了船舶在航运途中应履行避免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确立了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经船舶所有人证明污染损害全部或部分由受损方造成的免责事由;初步建立起了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规定了只有那些享有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部门才有权代表国家主张索赔请求的地位,表明了国家对完善和支持该制度民事责任适用的重视态度。并据此认定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是一项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开展后续一系列的纠纷解决。

3 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属性设定现状、问题与矫正 .............. 13

3.1 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化设置立法现状 ................ 13

3.2 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的行政法属性证成 ........................ 14

4 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相关主体现状、问题与完善 ...................... 23

4.1 现有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相关主体的立法现状 .................... 23

4.1.1 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23

4.1.2 公益损害索赔主体 ................................... 24

5 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范围现状、问题与完善 .............................. 31

5.1 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 .................................... 31

5.2 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 32

6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现状、不足与完善

6.1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现状

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比较独特的法律制度①。“责任限制”指的就是对金钱赔偿的最高数值的一个限制,从“权利限制说”角度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益索赔主体的索赔权。它是严格区别于民法中的一般损害赔偿责任②。由于航运业属于潜在危险性行业,发生海上油污事故时,按照传统的全额赔偿要求将会极大地加重相关责任主体的金钱赔付压力。将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衔接到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上,为赔偿责任主体减轻了一定的经济压力,保障了航运业的发展。

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由来已久,在海上损害事故发生后,因溢油对海洋生态环境公益引起损失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等针对这些损失所需要承担的最大赔偿金额进行立法设置的制度,它能够确定在哪个范围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承担的最大金额,有利于维持油污事故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我国发生的船舶油污事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