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
鉴于当前我国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具体内容不够全面,重新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公益赔偿制度体系势在必行,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通过重新梳理当前制度体系下的责任属性的设置、相关主体的认定、赔偿范围以及责任限制制度等一系列内容,提出完善的构建思路。以期确保船舶油污公益损害发生后的海洋公共利益得到充分、有效的恢复,使得海洋公益受损最小化目标的实现。既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又保障我国海运事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构建是成熟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在制度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应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立法现状出发进行研究,矫正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的行政责任属性设置问题。从公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完善当前的各项立法规定。明确相关主体的认定问题,尤其是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索赔主体的资格。通过扩大和明确公益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肯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以此来降低后期恢复的难度性。涉及责任限制制度方面,在充分考虑船舶吨位、具体实践情况、各国立法差异等因素,一方面要增加非持久性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当前国内海事责任限额数值和标准的规定,使得国内标准逐渐与国际接轨。
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共同推进我国船舶油污公益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尽可能最大程度去保障受损公共利益的恢复,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体系化、规范化的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