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建筑学论文,本文的研究本着学习思考的态度,对英国和日本的建筑遗产登录保护制度开展具体深入的研究,探讨在不同历史沿革、社会背景以及国家体制下,登录保护制度的适应性情况以及各自特点。在综合两国登录制度各环节优势和弊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中遇到问题与争议进行了探讨与总结。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建筑遗产作为历史和民族的见证,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我国的建筑遗产保护事业,仅从新中国成立算起也有 70 余年了,通过建立机构、出台政策法规、开展普查、公布各类保护名录等一系列措施,在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已经形成了一套我国独有的建筑遗产保护体系。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建筑遗产保护力度,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公布数量激增,目前我国共有不可移动文物 76 万余处,其中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12 万余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135 座,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方面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以 37 处的数量居于世界第三。地方层面上也积极开展基于地区特色的地方性历史建筑保护,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例如上海和西安的地方性历史建筑保护。但是稳定的发展下,历史建筑保护中的危机和困惑也逐渐暴露出来。目前我国各类保护政策和制度都比较偏重价值突出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价值相对一般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地方性的保护建筑虽然也处于各种法规条例的保护中,但保护效果与文保单位相比有显著差距。2011 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有 4.4 万处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已经消失,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接近 3 成的建筑遗产保存状况较差[1]。地方性的保护建筑保护效果也不理想,时常是破坏发生后政府才知晓并采取补救性措施。
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完善保护体系,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提出要健全我国的文物登录制度,早在 2016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1,就明确提出“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完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
国际层面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建筑遗产登录保护制度,为国家掌握监管建筑遗产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使及时有效保护建筑遗产成为可能。因此,综合比较研究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探索完善我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将以英国和日本两国为例,开展比较视野下的建筑遗产登录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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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文对英国和日本两国的建筑遗产登录保护制度进行研究,深入研究其登录制度发展历程、建筑登录内容与标准以及后续的保护管理,采用建筑学、人文学、类型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对英日两国的建筑遗产登录保护制度特点进行解析。其目的和意义主要分为两部分。
首先,以往都是以英国、美国等单个国家的登录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各类建筑遗产在该制度下的保护和再利用,研究对象具有局限性,在该国家政治基础、建筑遗产特点条件下的登录保护,必然带有一定的地域性,可能仅仅适合于自己国家。英国作为欧洲国家代表,为权力分散的联邦制国家,而日本则属于经历漫长农业文明的中央政府族长式管理模式。此次将英国、日本两个发展历程完全不同,登录保护对象也有较大差异的登录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归纳其特点,更具有客观性。
其次,梳理出英日两国的建筑遗产登录保护在法规体系、管理机构、登录流程及后续的保护控制等方面的特点,结合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体系及保护法规现状,探讨在我国现有体系下,如何借鉴他人经验完善国家遗产保护制度,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实践指导意义,也为其他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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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建筑遗产登录保护制度发展历程审视
2.1 英国登录制度发展历程研究
英国的建筑遗产保护起源于 19 世纪欧洲的建筑保护与修复运动,随着人们对于建筑遗产理论认知的提高不断发展。早期的保护运动主要由上流社会的精英分子推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满风格性修复理念的掩埋历史真相的再造式修复而产生的。1877 年,设计师威廉·莫里斯提出保守型整修观点,将时代性同建筑保护联系起来,并同其他社会精英创办古建筑保护协会,标志着建筑保护在英国的正式开启[6]。此后的 60 余年里,在上流精英及古建筑保护协会的推动下陆续出台《古迹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注册古迹制度初步成型。这阶段的建筑保护运动唤起了民众对建筑遗产价值的认识和兴趣,促进了建筑保护立法,使一批珍贵的文化古迹免受被破坏的命运,并建立起初步的古迹管理制度[7]。但此阶段的遗产保护十分有限,保护范围局限于 16 世纪之前的古迹,保护方式也是不加区分的冻结式保护,遗产的命运并没有同社会经济文化的总体发展目标联系起来。直至二战后登录制度的正式确立,英国的建筑遗产保护才开始逐渐融入社会主流意识。
2.1.1 登录制度的确立及早期发展(二战后-20 世纪 80 年代)
二战空袭导致巨大破坏,伦敦等大城市千疮百痍尤为严重,住房存量匮乏及公共建筑损毁殆尽的问题急需解决,城市重建过程中的历史建筑保护引起公众和议会的关注,立法保护历史建筑的必要性更加凸显。1947 年修订的《城乡规划法》中正式提出历史建筑分级登录概念,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古迹以外的建筑遗产。法规颁布后,全英随即确立了大约 90000 件登录建筑。登录建筑年代以 1800 年以前的为主,1800 年之后的筛选标准要严格的多,而 19 世纪晚期和 20 世纪早期的建筑只有零星几处被登录[8]。根据该法规,登录建筑的所有人有责任与义务保护及整修其财产,大的改动和拆除必须通知地方规划部门,如果规划部门不同意,则会签发建筑保护令。这是登录制度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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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日本文化财体系下的登录制度发展历程
日本对建筑文化遗产进行规范管理和保护最初见于明治初期,当时西方文化思想传入,以及日本本土掀起的“废佛毁释”运动,对日本原有文化体系产生较大冲击,日本政府第一次组织专人开始着手文化遗产的调查、登记工程,并在此后开展大规模普查,于 1897 年(明治三十年)颁布《古社寺保护法》,由国家对建造物等保护对象进行指定,标志着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4]。此后,为解决日本国内的其他史迹和天然纪念物(日本特有的动物、植物、地质性矿物等)被破坏以及重要艺术品流失海外的问题,日本政府又于 1919 年和 1929 年先后出台《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和《国宝保存法》,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再加上 1933 年为防止国宝鉴定过程中未被鉴定的重要美术品流失海外,以临时立法形式制定的《重要美术品保存法》,这 4 部法律构成了日本早期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15]。
2.2.1 战后建筑遗产保护制度的积极拓展(二战后-20 世纪 60 年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整个日本处于混乱状态,文物的遗失和荒废的危机加剧,在 1949年 1 月到 1950 年 7 月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有 5 处国宝级的建筑物发生失火事件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以此为契机,日本开始全面强化其文化遗产的保护体制,首先就表现为相关的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案的提出。日本政府于 1950 年通过并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通过多次修订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日本文物保护制度的框架,采取以国家为中心,对历史、艺术价值高的少数历史建筑及构筑物给予精心保护的指定制度(图 2-6)。该法将国家、社寺、地方自治体和个人所拥有的文化财均列入保护范围,确立了文化财向国民公开的法定义务,并就设置“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财税金融政策的完善、财产权的尊重等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日本二战前出台的三部法律,并对所要保护的对象重新进行分类并极大地扩展了保护的范围。该法还创造性地将无形文化财也列入保护范围,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极大地丰富了日本有关文化遗产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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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建筑遗产登录制度体系研究 ..............................24
3.1 建筑遗产类别划分 .................... 24
3.1.1 英国“遗产资源”分类 ..................... 24
3.1.2 日本“文化财”体系 ..................... 26
第 4 章 登录建筑的保护管理研究 ................................48
4.1 登录建筑的涵盖范围及选定标准 ......................... 48
4.1.1 英国登录建筑涵盖范围及选定标准 .............................. 48
4.1.2 日本登录建筑涵盖范围及选定标准 .............................. 51
第 5 章 完善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建议 ........................79
5.1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体系概述 .............................. 79
5.1.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体系 ...................... 79
5.1.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体系 ............................... 82
第5章 完善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建议
5.1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体系概述
我国自上世纪 30 年代已经开始现代意义上的建筑遗产保护,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建筑遗产保护体系。我国早期的建筑遗产保护很大程度上附属于建筑史学研究领域,因而建筑史学者在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