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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侦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探讨

日期:2024年04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3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4030950175194 论文字数:27855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未对大数据侦查措施作出规定,再加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仅提供了原则性指导,刑事侦查活动中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导致大数据侦查运行过程中对个人信息造成的风险逐渐显露。故需结合个人信息在大数据侦查中所体现的特殊性,及时对大数据侦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回应。

一、大数据侦查与个人信息的概述

(一)大数据侦查的概念及其应用

1.大数据侦查的概念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是对于大数据侦查的理论研究仍然需要不断地摸索。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界并未对大数据侦查的概念达成共识,但大部分学者都认识到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部分学者将大数据侦查视作一项新型侦查技术,从而对传统的侦查模式与侦查理念进行更新;另一部分学者是将大数据技术作为侦查活动的背景来进行研究,强调其为具体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数据基础与技术指导,从而大大地提高侦查效率。此外,大数据侦查在实践层面也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体系。

从传统的侦查概念出发,以大数据侦查的研究现状为基础,主要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大数据侦查的概念予以明确。广义上的大数据侦查包括大数据侦查的思维、运行过程、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内容。而狭义上的大数据侦查强调大数据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具体应用,可以界定为:大数据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达到查明犯罪事实、预测犯罪的目的,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网络、计算机等数据存储介质中的海量数据进行处理,处理行为具体包括数据的收集、清洗、挖掘、比对、共享等,从而使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等相关涉案内容得以浮现的侦查活动。大数据侦查作为一种可以推测未来的侦查手段,具有传统侦查措施所不具备的数据共享一体化特征。它是由点延伸到面的全景式侦查,也是依赖数据模型的算法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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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定位

1.大数据侦查包括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

侦查活动一般被分为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侵犯公民的重要利益。任意侦查指经被侦查人员同意且自愿配合,不损害其重要权益的侦查行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程序、种类、内容等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强制侦查是指具有强制力且可能会损害公民重要权益的侦查行为。强制侦查的种类、程序、内容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大数据侦查中一些对公民重要权益损害较小、不具有强制性的侦查行为理应纳入任意侦查的范畴。以大数据搜索为例,其作为大数据侦查中最基本且最容易操作的行为,可以依据数据获取来源的不同划分为互联网数据搜索和数据库搜索。1互联网数据搜索将可知悉的、海量的、可获取的互联网数据作为搜索对象,譬如政府的公开信息、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等。由于信息主体在提交或发布信息时就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信息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是有极大可能被第三方了解和获取的,故其发布、提交相关信息的行为就被视为对这部分个人信息权利的放弃,从而满足任意侦查中的自愿标准。而数据库搜索主要是建立在侦查机关现有的信息数据库之上,具体包含前科人员、全国失踪人员、全国基本人口信息等数据库。侦查机关因办理公民业务合法取得的数据,只要出于侦查目的或未超出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这种对由业务所获得的数据进行搜索的行为就可以归入任意侦查的范畴。

二、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收集的泛化

1.收集主体多元化

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建立在侦查机关获取的海量个人信息之上,这些个人信息的来源十分广泛。目前,侦查对象从传统侦查中的确定主体延伸到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这意味着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且这种收集行为不以犯罪活动的发生为前提。大数据时代,公民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的行为都留下了数字化痕迹。在这个背景下,大数据侦查所依赖的各类数据信息广泛地由行政机关、企业机构、社会机构等第三方主体所掌握。侦查机关对特定程度与特定范围内个人信息的强烈需求,促使第三方主体发展成了大数据侦查活动中除了侦查机关之外收集与控制个人信息的重要主体。这种情况表明我国刑事侦查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本的公权力机关到个体的单向侦查模式,转变为如今的包括公权力机关、社会机构等第三方主体在内的双向侦查模式。

信息收集主体的多元化使得侦查机关运用大数据侦查措施查获罪犯的能力显著提高,侦破的案件数量也大大增加。然而,作为一项国家权力的刑事侦查权,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打击犯罪,如果放任该权力进行毫无限制地扩张,那么势必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造成消极影响。大数据侦查依据样本即总体的全数据模式是建立在尽可能多的数据信息积累之上的。现阶段以合法形式收集、控制个人信息的主体已经扩展到个人、社会和国家,即使公民不存在犯罪嫌疑,但为了参加社会生活而不得已交出个人信息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变成了大数据侦查所针对的对象。这种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因为缺乏透明度与公众参与,极其容易引发公民未曾觉察到的常态化监控风险,使公民陷入多维度、全方位的信息控制之中,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二)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使用规则的缺位

1.不同侦查阶段个人信息使用规则的缺位

当前,针对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的使用问题,侦查机关内部并未设置明确、详细的规则,再加之侦查机关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便利性在不断提高,极易使侦查人员滥用大数据侦查措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造成严重侵害。

一方面,大数据侦查措施给案件侦破率带来的显著提升使得侦查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产生严重依赖。实践中,一些能依靠传统侦查手段解决的小案、易案,侦查机关仍然要在大数据侦查措施中依靠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来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体现出侦查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存在很强的随意性。1传统侦查措施在预警阶段、初查阶段、侦查阶段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未对大数据侦查措施进行规定,大数据侦查措施应如何启动,如何实施等问题都无从得知。法律规范的滞后导致大数据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缺位,而侦查机关通过自我授权肆意使用和处理数据库内的数据信息,给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带来巨大威胁。

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越来越泛滥。实践中,工作人员只需展示相关证件就能对侦查机关的内部信息平台进行查询。部分侦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私自查阅个人信息并向外传播,甚至部分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了牟利而秘密出售自己所获取的个人信息。此外,还存在某些工作人员接受社会机构请托,实施大数据侦查措施调查特定主体的通讯信息、行踪轨迹等等。不管是单纯地窥探他人隐私还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以上现象均体现出侦查权被滥用的严重问题。因此,应当在不同侦查阶段阶段对侦查机关查询、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三、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经验................20

(一)大数据侦查规制的理论路径.........................20

1.信息性隐私权理论...............................20

2.信息自决权理论.....................................21

四、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27

(一)确立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27

1.法律保留原则.........................................27

2.比例原则........................................28

结语...............................38

四、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

(一)确立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该原则的确立实质上是为了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列举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七种情形,其中包括为了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依据此规定,若侦查人员基于追究犯罪的需要,在没有取得公民意的情况下就可以强制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该强制行为直接干预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这一基本权利,若不对此规范加以细化,极易使公民个人信息权在刑事侦查领域遭受侵害的风险大大提高。

虽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象征着国家开启了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立法,但这两部法律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在刑事侦查领域的缺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并未体现数据收集、数据挖掘、数据共享等大数据侦查措施的相关内容。而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刑事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少之又少且较为分散,无法很好地解决实践中侦查机关如何展开大数据侦查等具体操作问题。

对大数据侦查措施的实施采取法律保留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立法形式授权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实施大数据侦查,以此减少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不当干预。例如,基于《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的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对提取到的指纹信息进行收集;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尿液、血液等生物样本进行采集,但必须是出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特征的目的。

法学理论论文参考


结语

在科学技术引领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大数据在各个领域都发挥出了无可估量的价值。我国正式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这一举措,对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做出了全局性的策划与指导。在此背景下,全国多个省市都已经建立起“互联网+公安”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大数据侦查成为了刑事侦查领域中受人瞩目的新型侦查手段。随着我国公共安全系统逐步迈入信息化改革,数据库中形成且存留了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