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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探讨

日期:2024年06月0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6010950407391 论文字数:28545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本文从最具有争议性的众包骑手入手,在理论背景知识了解的基础上,并参照我国目前的法律,通过分析众包骑手在外卖配送过程中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从实践中引出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进而通过对引出的法律问题并围绕总结出的争议焦点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简介

案例一:2017年7月8日中午12时48分左右,饿了么平台送餐员张冀川在工作途中驾驶机动车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桥下将受害人刘凤华撞倒,导致其受伤,北京市大兴交通支队经现场调查,认定张冀川在此次事故中承担100%责任,受害者刘凤华不承担责任。张冀川与娇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饿了么平台由拉扎斯分公司运营,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刘凤娇将张冀川、娇越公司、拉扎斯总公司、拉扎斯分公司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三名被告之间关系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凤娇认为张冀川与娇越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并附上只有劳动合同书首页却没有其他合同内容的照片。被告娇越公司认为张冀川系饿了么平台送餐员且在配送途中身着印有“饿了么蜂鸟配送”的短袖上衣,主张其与张冀川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被告拉扎斯总公司主张张冀川与娇越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并出具其与娇越公司签订的“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娇越公司负责配送业务,且与娇越公司方员工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其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一切责任由娇越公司自行承担。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张冀川作为饿了么配送员且身着统一标识的制服,外观足以令社会大众产生其正在为拉扎斯总公司执行工作任务,而拉扎斯总公司与娇越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应作为对外拒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故应由拉扎斯总公司承担雇主替代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8年9月11日14时28分,配送员孙帅驾驶摩托车与受害人刘怀玲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导致其连人带车一并摔倒,造成受害人刘怀玲受伤。经北京市昌平交通支队认定,孙帅负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怀玲无责任。原告刘怀玲将孙帅、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霍尔果斯隆旺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旺公司)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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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引发的争议焦点与存在的问题

1.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之间法律关系难以界定

从本文列出的三个案例中,众包骑手通过外卖平台下载众包骑手APP并按照要求上传个人资料,在验证通过后经过参与线上培训,签订《众包用户协议》后便可以开始外卖配送服务。其中外卖平台为规避责任承担将该配送业务分包、转包给其他企业,由其他企业对众包骑手进行管理。由于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包括外卖平台、外包企业以及骑手自身,对于此新兴就业形态法院在认出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上出现分歧。如在(2018)京0115民初12707号判决中,法院认定张冀川与拉扎斯总公司成立雇佣关系,拉扎斯总公司与娇越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不应作为对外拒不承担侵权责任之依据;在(2020)京0114民初2315号判决中,法院认定孙帅与隆旺公司成立雇佣关系,肯定拉扎斯公司与隆旺公司的合作协议,拉扎斯公司与孙帅之间是居间关系;在(2018)沪0114民初1456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姚玉亮与被告博悦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三快公司作为外卖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与姚玉亮之间是居间关系。众包骑手由于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接单数量全凭自己意愿这种看似工作自由度较高的表象,导致法院在认定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以及外包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出现相似案例不同判决的现象。

可见,在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以及外包企业关系的认定上,由于众包骑手是通过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争单的方式进行配送,该APP要么直接由外卖平台直接运营管理,要么将该配送业务外包给其他外包企业,由其对注册的骑手进行派单配送。由于众包骑手涉及的主体较多,其导致交通事故后,各方主体相互推诿责任,导致法院在实际裁判中对众包骑手与各主体间的关系认定不一。借由众包骑手就业方式的灵活性区别于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无论是外卖平台与外包企业,都否定与众包骑手间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且众包骑手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与各主体之间的关系,①法院在审判中也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从而在认定众包骑手与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上。也出现不同认定情形。②此外,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一般涉及三方主体,法院在判定上一般对其中两方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后,对另一方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定位。

二、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论

(一)众包骑手的概念界定

1.众包骑手的概念及特征

众包骑手是平台企业将诸如外卖配送订单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端上注册APP如美团众包APP,在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其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属于灵活就业人员。①这种众包APP由外卖平台运营管理,有时外卖平台将其外包给其他外包企业,由外包企业对注册成功的众包骑手进行管理,此类平台为用户提供订单任务信息,单笔订单费用以及服务完成确认等信息,众包骑手通过竞相争单获取配送订单,并在完成配送后获得相应的报酬及奖励。众包骑手的特点在于“自由自愿”,即对于众包骑手来说不像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一样,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也不需要遵守企业的诸如考勤管理等规章制度,也没有每月的固定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与规定的持续性劳动并不相符。②全凭骑手自身一个月所抢到的订单并按时按成配送,且没有任何投诉的情况下所赚取收入,此类新兴就业形态下的劳务人员,没有企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他们也无需承担劳动关系下企业的用工管理义务与责任。此外,众包骑手拥有很大流动性,不仅仅只在一家外卖平台抢单配送,在众包骑手有能力的情况下可同时在几家外卖平台上进行抢单配送。由于众包骑手工作时间的碎片化以及工作地点的流动性,③这种新兴就业形态导致,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及外包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出现争议,有的认为构成劳动关系,有的认为构成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居间关系等。由于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及外包企业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一,所以,在确定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上存在争议。

(二)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1.危险开启理论

危险开启理论是指,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危险活动的行为人因为给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制造了原本不存在的危险而所承担的危险责任;②虽然这些行为或活动具有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高度危险性,但因为其总体上对社会有利,法律不应将其视为违法行为而禁止。该理论认为,从事危险活动的人毕竟开启了危险源,将根本不存在的危险制造出来,故在危险现实化造成他人损害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③众包骑手在配送过程中的主要工具是电动车,当其时速达到机动车标准时,其在道路上驾驶进行配送的行为就属于高度危险活动,而作为这一危险开启者众包骑手、外卖平台以及外包企业都需要对此行为承担责任。本文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众包骑手作为一种新兴就业形态是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外卖骑手作为连接商户与消费者的关键环节,并不是凭外卖平台或外卖企业一己之力就能带动整个行业的磅礴发展,所有都是在顺应经济发展这个大背景并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破土而出进而萌芽发展。故要追溯众包骑手进行订单配送危险活动的真正开启者,并没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准确答案,这颗种子在经济这片土壤中的萌芽发展并不由某单一主体灌溉而成,外卖骑手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无论是外卖平台还是外包企业,又或是各大商户以及消费者都是开启此行业的助力者。

2.报偿理论

报偿理论是指,利益的享有者也应该是在获取享有利益的过程中造成的风险的承担者,即“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归。”①该理论认为,雇主通过雇佣辅助人使自己获得更高的利润或更大的利益机会,扩展自己的业务范围,也理应承担更大范围的风险。②外卖平台或外包企业为了经济的需要或为了自己的利益,让众包骑手驾驶电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进行配送这种具有潜在危险的行为,它们不仅应当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而且也应当承担众包骑手此危险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害的赔偿责任;既然对众包骑手从事的危险行为中获得利益,自然就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本文并不认同此观点,首先,在该理论引导下容易划向“更深口袋”的认定理论,即因为是利益获取者与享有者,创造了更多的利益财富,外卖平台及外包企业的经济能力与赔偿能力都大于外卖骑手,且看似它们对外卖平台及外包企业对众包骑手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更符合救济受害人的法理,但此种过分强调其责任承担的做法实质上混淆了侵权法系“矫正正义”而非“分配正义”的定位功能,不利于对外卖平台及外包企业的利益保护,也不利于外卖行业的长远有序发展,容易形成一味追求效率而忽略公平的现象。其次,报偿理论中关于受益者的标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受益的主体不止一方,该理论也未对受益者的数量进行说明,故也无法将多方受益者进行比较,从而明确出最终符合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由此会加剧问题的复杂程度。

三、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 22

(一)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不同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 22

(二)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25

(三)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27

(四)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 ................................ 27

四、众包骑手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 ...........................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