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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现状、弊端与策略

日期:2024年02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4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2072126068924 论文字数:22522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认为立法上建议针对证据不足案件设立“特殊程序”。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撤销案件或对涉案嫌疑人终止侦查的申请,由检察机关审核并决定,同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等权益。

一、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界定及存在的必然性

(一)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界定

1、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实务语境

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在侦查实务中是长期困扰办案人员的问题之一。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出现并不是偶然,而是产生在严谨的程序条件下,并且具有诸多共同特征。

从案件办理程序角度分析,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经过了立案审查和侦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一向十分重视,立案相对慎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11对涉案线索公安机关可以核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线索核查甚至对可以延长至30日。12经过立案后,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都是经过反复侦查。虽然对具体案件是否穷尽侦查措施,有一定主观性,并不好确认。但是实务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如果没有采取移送起诉等后续措施,公安机关都会重点审查,此类案件的办理一般会得到有效监督。因此,实务中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形成,是在严谨程序条件下产生。

从案件办理实体角度分析,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查清了一部分事实、掌握了一部分证据,但是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

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客体确已受到侵犯,即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证明犯罪行为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证据不足。这种情形也包括,多人犯罪案件中,对其中某些犯罪嫌疑人成功移送起诉并审判,但是对其中某一或者某几位犯罪嫌疑人证据不足。例如故意杀人案中,有充足证据证明受害人是被他人所杀,只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当前所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二是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犯证据不足,即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犯罪客体是否受到侵害存疑,证据不足。例如某些强奸案中,报案人数日之后,甚至数年之后才报案,对报案者是否受到侵害或当时是否是被强迫,都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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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必然性

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实务中语境和概念界定已经清晰,那么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是否是必然存在的呢?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在实践中是必然会存在的。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必然性分析是后续相关问题的分析和处理的基础。

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出现,意味着承认有案件不能够被侦破。对此,一直以来存在“绝对说”和“相对说”两种观点。“绝对说”以前苏联学者拉·别尔金为代表,认为要实行一种罪行,必然有实施的具体的方法,不管犯罪方法是重复性的,还是“独一无二”的,都是罪犯的一种名片,都可以给破案工作提供情报,案件因此都是可以侦破的,惩罚是不可避免的。22而“相对说”认为,很多案件将无法侦破的,当然就包括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23而侦查“相对说”的提出和发展,为侦查方略的科学制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制定都带来了积极的指导意义,24同样也会为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带来指导作用。笔者认为因为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侦查工作的局限性会必然导致刑事案件侦查实践中出现证据不足案件。

1、刑事案件复杂性

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是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犯罪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案件一旦发生,违法犯罪形成的侵害现象往往会转瞬即逝,留给人们的仅仅是某些片段或随之产生的影响。因此人们只能回构事实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的随案性是刑事案件复杂性的体现。犯罪痕迹的遗留往往随案而定。并不是所有犯罪遗留的痕迹都能完全满足证明犯罪事实的需要。有的案件留下的痕迹,并不足以重构犯罪事实。例如,在群殴案件中,现场痕迹往往杂乱无章,部分事实无法完全重构。在某些“一对一”案件中,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为孤证。

二、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现状

(一)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的立法现状

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难的直接原因,是现行法律规范对此类案件并没有作出明晰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处理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相关法规作出简要梳理,同时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侦查阶段证据不足的经济案件处理的特殊规定进行分析。虽然本文主要是研究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但是在本节也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类似情况规定进行梳理,以作为参考。

1、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规定和疏漏

首先,对于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2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也作出了细化规定,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满足管辖条件,就应当立案。29因此,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有初步的证据,可能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并侦查。对于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只不过因为证据不足,而达不到事实清楚的标准。此类案件,显然应当立案,并进入司法程序。

其次,对于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公安机关并不能作出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和审判定罪三个阶段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0同时2016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对这一点又再次进行了强调,要求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最后,对于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公安机关并不能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对于案件撤销案件的条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了几种情形,主要为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撤销案件条件的描述,主要是加入了没有犯罪事实这一种情形。32可以看出,依据现行规范,对证据不足案件并不能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二)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司法现状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一般会疑案从“挂”、强行移送起诉处理。对于经济犯罪证据不足案件,《若干规定》规定可以撤销案件,但是在实践中该相关条款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分析经济犯罪司法中出现的问题,对后续问题解决方案的提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对一般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司法现状分别分析。

1、一般案件处理

一是疑案从“挂”。对报立的刑事案件,公安基于职责、受害人压力等因素影响,会采取较为积极的侦查措施,但是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办案民警不会在案件开始侦查阶段,就能确认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应的犯罪事实,往往只能根据相关线索,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努力地揭露犯罪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应的证据,逐步接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起诉标准。在这个过程,会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嫌疑人采取传唤、强制传唤、刑事拘留等侦查和强制措施,期待这些措施能够帮助发现事实真相、获取更为充分的证据。

对于证据不足案件,是在侦查过程中,穷尽了侦查措施之后,发现无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足够、充分”的标准。实践中,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根据经验,有的案件在初期阶段,就能判断出有一定概率会出现证据不足情形。这种情况出于谨慎考虑,公安机关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是对于一些恶性案件,比如杀人、强奸等类型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不符合规定,所以还是采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三、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现状的弊端及原因 .................. 20

(一)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现状的弊端 ............................. 20

1、不利于人权保障 ............................... 20

2、不利于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 ........................ 21

四、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对策 ............................. 27

(一)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司法对策 ........................ 27

1、规范公安相关法规适用 ......................... 27

2、强化检察院监督职能 ................................. 28

结语 .................................. 36

四、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对策

(一)公安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司法对策

1、规范公安相关法规适用

一是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的适用。虽然《若干规定》,存在立法渊源有瑕疵、程序设计并不具体、适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但是《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给证据不足案件给出了出路,也是司法实践中对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处理的一个探索。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等措施,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可以切实妥善处理一部分案件。按照目前实践中的认识,经济犯罪案件界定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自上而下,分别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各公安厅(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各县级公安局经侦大队,队伍相对单一,对相关规范的培训、监督相对面对整个公安系统较为简单。当前对经济犯罪侦查案件,相较于普通案件,公安机关民警已经形成了慎用强制措施的办案意识,可以继续开展经济犯罪侦查队伍民警的专项培训,制作指导案例,强化民警对证据不足案件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