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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立足中国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实际,进行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作为监察体制改革产物之一的留置措施,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具有不同于以往调查措施的特性。该措施作为新事物,但又有着历史渊源,与“双规”、“双指”相比,在法治化程度上有明显的进步。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享有的唯一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该措施对于促进监察职能有效发挥有着重要作用,但也需要不断完善。完善该措施的关键环节主要在于措施的审批、执行、与司法程序衔接、监督以及被留置人权利保障等方面,主要涉及到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留置期限、留置场所建设管理、留置措施变更、被留置人的申辩权和法律帮助权等。
从 2016 年国家推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已历时四年有余,虽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改革涉及面广,许多领域没有成功经验可循,所以,监察留置制度在规则制定和具体实践中依然存在许多空白需要填补,特别是完善监察留置制度的理论基础依然不够稳固,完善监察留置制度依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要的研究课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其中完善包括留置制度在内的监察制度是这一项重大工程的题中之义。因此,完善监察留置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需要有新作为,而且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