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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价值协调与模式选择

日期:2024年05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5171123029550 论文字数:19666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笔者认为网络言论自由既具有推进民主、维护自由、弘扬正义、交流便捷等正向价值,也具有侵犯他人与组织的合法权利、干扰司法进程、冲击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网络空间的公信力等负面价值。

一、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问题缘起

(一)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

1.网络言论极端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国家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处在没有危险的状态,也就是没有外部威胁和侵袭又没有内部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①国家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国家的安全与该国公民、组织能否正常生存息息相关,每个人都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互联网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经济、政治的高速增长和繁荣,对于国家民主的深化也有着促进作用,公民可以利用网络实现监督权,检举、揭发政府官员的乱政、懒政行为,同时国家在做出某些重大决策之前,也会通过网络来征求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但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发表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歪曲党史、危害国家政权的图片、言论时有发生,如2013年艾某某传播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抗法、煽动民族仇恨图片案;2018年张某在微信发表歪曲党史、军史,诋毁和污蔑党和国家历任领导人的言论案;2015年江某某发表妄议中央政策以及挑战中央权威的言论案等,虽然这些犯罪分子都及时的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也应当持谨慎态度,不可掉以轻心,否则会产生严重后果,如英国在2011年就因煽动民心、挑起骚乱的言论而连日陷入暴乱。故法律对这种行为应当做到“零容忍”,从源头处予以制止。 

2.网络言论恣意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言论自由权虽然规定在我国《宪法》中,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该权利需要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如今的人们生活在网络社会中,通过指尖的轻轻触碰,这个社会就会尽收眼底,同时还可以交换不同观点,实现思维的碰撞,但是究其本质,网络社会并不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它不过是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网络社会的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网络社会中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并未发生改变,“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事件的出现,愈发显现出网络言自由需要受到法律限制。网络可以帮助人们搜集到广泛的信息,同时网络的弊端也在于此,如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从检索到公开的这一行为,看似没有违反我国的现有法律,但是如果该行为存在恶意动机,其结果就会严重影响信息所有权人的正常生活。最为关键的是,网络的开放性和不受管制性,使得网络主体就某一事件不真实求证,却大谈特谈其荒谬的个人观点,恶意传递负能量,使得网络言论成为摧残他人身心健康的有利武器,一些被网暴者深受其害,如疫情期间女士因送温暖打赏200元而被网暴跳楼事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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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1.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与手段正当性

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在目的和手段层面都有其正当性。首先,在目的层面,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目的是指国家或政府在制定或实施法律规制之前对限制网络言论自由行为的后果所进行的较为明确的要求、盼望和设想,即运用法律以达到合理规制的效果,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而非限制。美国最高院大法官卡多佐曾指出“自由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包含了一个潜在的矛盾。最严格的自由实际是对法律的否定,因为法律就是约束,但无约束则会导致无政府状态。除此之外,打破约束的无政府状态将使自由成为强者和寡廉鲜耻之人的专有物。”①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约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成为法外之地,成为“寡头”的专有物,最终陷入人类无法使用的境地。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在于规避网络言论片面性、非理性、欺骗性的缺点,进而更好的实现其促进自由、推进民主、交流便捷、弘扬正义的功能。 

其次,在手段层面,用法律规制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其正当性。“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全面依法治理网络言论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国家经济发展、政治清明、社会公正、文化昌盛离不开法律,而能够影响到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网络言论同样也离不开法律。网络言论不仅涉及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同时也涉及到责任和救济,而行政监管、公民舆论监督不足以解决网络言论所引发的问题,政府部门的“公权力”使其在处理有关自身的言论问题时,必然会有失偏颇,而法律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反应人民意志,能够更加合理、平等地解决网络言论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实践困境

(一)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价值协调困境

1.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

网络言论自由与秩序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因为网络言论的自由是网络用户希望在网络上任意发表言论的需求得到满足,而秩序是以法律为根据创造的,目的是确认和保障和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条理的状态,也就是说法律秩序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序与稳定,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要求网民之间的关系不能存在冲突与冒犯,但网络言论自由强调的是网络用户的个性发挥,所以网络用户在自由发表言论时难免会打破已有平衡的趋势,而法律秩序为维护平衡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自由。

2.网络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

自古以来,我国传统法官都是具有人文素养的、经过层层选拔的行政官员,故而法官判案的过程与行政机关处理日常事务在民众心里并无二致,也就导致了公众对于法官所判案的结果更为关注,而判案的流程、形式的关注较为次要;对于法官而言,“民为国本,顺民意、得民心才能安民”,我国素来的重民思想使得法官更加体察民情民意,把纠纷解决的结果作为合乎民意的证据,尽量化解民意与国法之间的冲突。网络的出现使得民意的表达更加顺畅、直接,不仅激发了公民意识,也使得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为司法活动取得民主、公正提供了价值保障。但网络言论自由同时也会制约着司法的公正,每一个正常理性的人都会感知外界,进而判断并规范自己的行为,作者昆德拉曾写道“我们之间没有一个超人,能够强大到足以逃避媚俗。尽管我们极其鄙视媚俗,但是不论怎么说,媚俗都是人类境况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世界不能没有抗拒各种泛滥思潮的能力,这些洪水般的思潮一旦输入电脑,然后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就可能会凝聚成一股能够粉碎独立思想以及个人创见的势力①”,法官亦是如此,网络用户规模巨大,而可能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拥有相同权利的,且有价值、有尊严、有勇气的维护自己和他人权利的网络用户占比却非常少,带节奏、混是非、不真实的网络言论得到了更多人的“青睐”,使得法官在判案时获得了更多来自舆论的压力。网络言论的出现使得司法活动更容易的体察民意、体现民主,但网络言论的自由同时也会制约着司法的正常进行。

(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困境

1.严格行政监管模式资源不足

监管是指“介于极端的政府所有制和自由放任的市场之间”③的管理行为,严格行政监管模式是指由国家公权力对思想市场中的言论表达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模式。严格行政监管模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该模式实质上是政府部门主动对互联网进行全面监管,这一监管模式是以行政手段保障公民的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多项权利的必要措施;第二,严格行政监管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这一特点有助于保障互联网发展的稳定性,任何个人、组织在网络言论方面都不享有特权,一律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我国现有的大量涉及互联网的行政立法都体现了对互联网的严格监管。

但严格行政监管模式也存在其缺点:首先,政府部门监管网络言论的成本高且实际支出与实际效果往往不成正比,网络言论的规制离不开网络技术手段,网络技术具有更新迭代迅速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及时更换设备、纳新人员、培训等,不仅耗费较大的人力、精力、财力,而且还会使网络平台采用更高科技的手段恶意规避行政机关的监管,导致技术反噬效应;第二,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而使用权力限制网络言论的行为无法有效监管,如在实践过程中,政府对网络言论存在隐形干预,有些地方政府对身处异地的在网络上发帖批评政府的公民利用公权力“跨省追捕”并对其人身自由进行控制,部分较低级别的县乡政府工作人员采用“舆情监测”手段,即采购计算机软件的办法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有的甚至采取“危机公关手段”①,等等,这些手段都体现了严格行政监管模式也可能无法有效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的操作化方法 ....................... 18

(一)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价值协调方法 .................. 18

1.明细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价值协调基准。 ......................... 18

2.划清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价值协调的边界。 ......................... 19

结语 ................................... 27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的操作化方

(一)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价值协调方法

1.明细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价值协调基准。

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概念是从人们对待他们需要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物的属性②,法的价值体现了人与法律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现有法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民主等等,而法的价值基准是法律全部价值的维系基点或者“本座”③,法的价值因价值基准的存在而得以解决冲突,即通过设立价值“基石”,进而由价值位阶决定价值的选择。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而言,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是最为冲突的两项,其他法的价值如公正、民主等均可以通过解决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而得以实现,故实现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价值协调的根本是解决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笔者认为,自由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