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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读物的版权问题探讨

日期:2022年10月0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5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8151717504676 论文字数:22522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笔者认为有声读物的相关个人与平台,应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法律意识,提高民众素养,形成既不侵犯他人权利又懂得保护自身权益的良性循环。

1引言

1.1研究背景及现状

基于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有声读物这一新兴文化产品的形态不断发生变化,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有声读物逐渐发展到不再需要依托实物媒介,而演变成互联网听书的形式。通过第十五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发现,我国居民的数字化阅读方式占比不断攀升,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成为大多数人们接触信息的渠道,而这其中不乏包括新闻、书籍等信息资源,这一调查研究基于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具有较高的可参照性,可推及我国人口12.84亿人,其中城镇居民占52.1%,农村居民占47.9%,这些数字体现出有声读物在我国国民中的普及性越累越高。

按照目前主流应用的内容细分,有声阅读类APP可以分为两大类:听书APP和移动电台。移动电台的起步仅仅是将原本传统的广播电台通过网络进行播报,从而实现网络实时收听,例如蜻蜓FM和喜马拉雅电台。这一形式虽然取代了收音机,但由于播送时间固定、内容和形式枯燥乏味,很难受到人们大力追捧。此后为了迎合听众的喜好,不断增加内容形式、丰富种类、增加原创,逐步发展成为当前的移动音频平台,即听书APP。听书APP是指将书籍录制成音频文件,通过智能终端实现移动化收听的有声阅读平台,如懒人听书、酷我听书等。但所涉及的内容远超过单纯的书籍,也包含有音乐、广播剧、有声聊天等内容,大幅度迎合当前青年人的消费需求。听书APP与移动电台在运营内容上存在交集,产品形态和内容相互交融,由于此两者不易区分,当前大多数对于有声读物的研究不作强行划分,而同时将两者均纳入有声读物的研讨案例中。

1.2研究意义

有声阅读的演变过程主要特征表现为载体的改变。听书最初的产生是为了满足有视力障碍、阅读障碍等特定群体的阅读需求和对知识的渴望而产生的,伴随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成为人们在闲暇之余进行阅读的新方式。与传统纸质书籍相比,有声读物的传播更为方便、快捷、成本低,内容的组成也更为多样化,因此有声读物不仅满足了新时代读者的阅读需要,也是文字出版商寻求新方向的探索契机,更是我国文化产业多元化发展的“试验田”。

与西方已经有成熟经验的有声读物相比,我国的有声读物发展时间略微滞后,但亦厚积薄发、增长空间巨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有声阅读类APP走进大家的手机,有声读物已由原有的一盘盘磁带被虚拟产品所替代。手机的普及、网络的覆盖,让有声读物呈现出雨后春笋般的增长趋势。对于有声读物的发展前景,大多数投资者都是持看好的态势。根据《2020-2025年中国有声阅读行业发展潜力分析及投资方向研究报告》中的相关数据,通过对近五年有声读物的使用人群进行分析,给出了有声读物行业的发展前景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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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声读物版权典型案例及问题

2.1谢鑫诉懒人科技案

谢鑫作为《72变小女生》等多部小说(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谢鑫于2013年出具授权书,并与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字出版协议》,约定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共19部小说的使用权,在授权书中约定“现授权创策公司对授权作品享有以下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以及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权利”①。后经过杭州思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朝花夕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多次授权,最终由北京朝花夕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并授权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懒人听书APP上使用。

2015年,谢鑫委托律师通过公证处收集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共计14部小说的有声读物在懒人公司旗下的懒人听书网站播放的证据,并向对方所在公司寄送律师函,在同对方沟通无果后,通过诉讼途径将四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认定懒人公司构成对谢鑫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其余三家公司虽未直接侵权,但由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审慎义务,构成无意识联络数人在竞合因果关系的侵权,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2.2劳婧华诉麦克风公司案

劳婧华是小说《香火》的作者,2009年与国文润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小说《香火》的《著作权出版授权合同》,授权范围为独家全权代理,约定授权有效期为五年。后经多方授权与转授权,最终通过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予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括《香火》在内的有声书资源的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终止之日为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劳婧华发现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蜻蜓FM网站提供其小说《香火》的有声读物资源,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本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麦克风公司享有的权利受到最初劳婧华授权的时间限制,并且在向公众传播《香火》的有声小说过程中并未向著作权人劳婧华取得授权并支付相关费用,因此构成对劳婧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①。

3有声读物案例的法律分析 ................................... 17

3.1有声读物的法律界定 ................................. 18

3.2有声读物的权利困境 ............................... 21

4有声读物的保护启示及建议 ................................. 27

4.1有声读物案例的研究启示 ................................. 27

4.2有声读物的保护建议 ................................. 28

3有声读物案例的法律分析

3.1有声读物的法律界定

在对有声读物进行界定时通常会与录音制品进行比较,二者在表现形式上的权利外观和内容形式等方面有一定的重叠性,但在实质性上却有较大的出入,应当受到的法律保护也不应相提并论。如若将有声读物看作是完整的作品,从法律意义上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有声读物的制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受到法律明确保护;而如若将有声读物划分为录音制品进行保护,其所享有的则是作为有声读物制作者仅有四项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明确的法律限制,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较作品有较大不足。对此,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首先明确有声读物的法律性质,为之后的权利保护边界进行明确。通过对此前的相关案例进行研判,当前司法实务中对于有声读物的认定多为录音制品,主要争议点为有声读物的独创性是否达到著作权的要求,但对此在学术界的论证仍稍显不足。

我国对于“独创性”的要求为智力创作过程必须与机械的、重复性的活动过程区分开来,要求其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出作者的个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独立完成,虽可以进行部分借鉴,但大部分要求具有高度创造性;另一方面是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反映作者的个性。①在法官裁判案件中不仅要求作品达到此前两项要求,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作者的个性。由于独创性标准较高,大多有声读物被判定为达不到独创性标准。但笔者有自己的看法,认为有声读物种类庞杂,不能一言以蔽之。

法律毕业论文写作参考

4有声读物的保护启示及建议

4.1有声读物案例的研究启示

前文所述的三个案例涉及到有声读物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囊括了有声读物的法律界定、权利平衡、授权不明以及平台责任四个方面,案例各自有侧重点,在近年的案例中较为典型。

为了鼓励创新,我们对于缺乏法律规定的新兴事物更应当报以宽容的态度来接纳,有声读物作为近年来活跃于人们生活的一种新生事物,更应当强调和重视对版权的保护。有声读物的制作需要作者、声音演员、录音制作者、播放平台等多方主体共同合作才能推动作品的诞生,因此版权问题贯穿有声读物始终。在制作前需要原文字作者的授权、在录制过程中要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平台播放前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在有声读物制作的全过程中标明原文字作品作者与表演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在录制过程中是表演者的录制,但也会涉及到表演者的职务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的职务行为完成的作品版权归属于录制公司。对有声读物的不同认定,关乎到该有声读物受到版权法保护的程度。从而不局限于保护单一的权利,而是通过对其版权属性的分析,来达到全面保护相关主体的权利。明确的法律保障能够在促进文化发展的同时,维护人们心中最朴素的公平,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是法律最终所追求的目的与价值。

通过前文中对有声读物的分类探讨,可知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尚不明确有声读物的法律性质,这一现象在诸多有声读物案例中存在相同的困境。如果将具有独创性的有声读物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则会扩大原有的法定种类,并且也并不能合理的解释有声读物的权利边界,因此重新定义有声读物或许可以成为解决法律实务的一个途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