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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步完善增发融资方式的约束机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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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强调的是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商业行为和日常经营决策不作实质性判断,也不直接干预;对于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强调的是事后的处罚和查处,并辅以健全的法律和诉讼手段,使其违规成本较高。因此,境外对增发公司的审核相对宽松,具体体现为如下特点:对信息披露要求严格,重点关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法律文件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在审核中要求主承销商和律师及时补充各种资料;要求公司的内部法律程序必须完整,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等通过本次发行的决议;若募集资金涉及收购母公司资产的,还要审核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收购价格的确定是否合规等等。

      从今年3月起,新股发行核准制开始实施。参照国际上的经验,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转变为根据“三公"原则制定和完善市场运行的标准和规则,促进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监督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实施,保障信息披露的充分、准确和完整,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法律约束机制,加大对欺诈、内幕交易和重大隐瞒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高效和有序。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董事承担信息披露的诚信责任和尽责义务,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任何与股票发行有关的重要信息,并负责地履行其承担的责任和兑现其承诺。为发行股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要承担推荐责任和专业责任,主承销商应勤勉尽职,履行专业核查、推荐发行人等相应的义务;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中介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前提下,股票投资者承担“买者自负"的责任和风险。为此,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融资申请的审核也由实质性判断逐渐过渡到合规性审查,在合理质疑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需要披露的问题,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回答和专业判断。今后,发行审核的重点应该转变到推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注重事后责任追究。监管部门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由中介机构、投资者和发行人承担的具体事务,没有必要代替投资者对公司业绩进行实质性判断。所以,监管理念应由原先的试图控制风险转变到充分揭示风险。

      在此监管理念的指导下,监管部门在发行审核中的核心任务是通过提高强制信息披露的质量,来达到揭示风险的目的。但是,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如果说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商店,那么上市公司就是商店中陈列的种种商品。不少人期望通过监管部门的把关,把我国的证券市场塑造成一个“精品店",其中的上市公司个个都很优秀,这种期望在注重信息披露和市场化运作的今天,是不切实际的,也不符合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在强制信息披露条件下,由所有上市公司构成的中国证券市场,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精品店",而应该是种类繁多、品质各异的“百货商店"。百货商店中的商品,虽然好坏不一,但应该是“货真价实",不能出现质次价高的情况,这正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原因何在呢?因为上市公司的质量好坏与否,很难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需求偏好,根据自己不同的知识和经验,对同一公司的同一信息可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断。监管部门不能因为要塑造一个精品汇集的证券市场,而代替市场对公司的质量做出判断,武断地将一些可以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排除在市场之外。另外,投资者并不关心某公司是优是劣,因为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高,差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低,他们关心的是该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股票价格是否反映的公司的质量。将证券市场塑造成一个“精品店"并不能解决公司的质量与其股票价格的背离问题。举例来说,假设一家上市公司实际的每股收益是0.5元,但是对外作了虚假的信息披露,披露的每股收益是0.8元。尽管这家公司经营业绩很好,但其股票价格可能因虚假的信息披露而被高估,投资者的利益还是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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